农民打官司之五大误区


  在农村这片广博的土地上,总体来说民风淳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纠纷在日益增加。这些案件的案情大多并不复杂,但因农民法治意识的不强,对应诉存在一些误区,给诉讼工作无形中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松江区法院在长期的诉讼工作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一、不愿上法庭“打官司”。大部分农民存有 “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有纠纷宁可自己解决,也不愿上法庭解决,最多到村委会调解。如一女婿骗钱的诉讼,该男子以花言巧语博得女方家好感,之后便以种种理由向未来岳父岳母借钱,直到一年半后,再也找不到“毛脚”,岳父岳母才向法院起诉,但如今要到哪里去找“女婿”呢?直到民警找上门,“岳父岳母”仍然本着不要将事情闹大的心态,表示钱是自愿借给“女婿”的,坚决不予报案。有的双方是互不相让,作无畏的意气之争,时间拖得很长,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到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很低。 

  二、自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歪”,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主要是一方在收到起诉状后,不予重视,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过错,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必要应诉,故不答辩、不到庭、也不举证。当法官向其释明法律时,他们往往以“我行得直,坐得正,没必要和你争”作为坚强的心理后盾。如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两家人家是多年的邻居,东隔壁升起了后面的小屋,影响了西隔壁厨房的通风,西隔壁就在前门场地上筹起晾衣棚,而东隔壁的出行必须要通过西隔壁的晾衣棚,晾衣棚里堆放了大量杂物,致使一天晚上,东隔壁上晚班回家的人经过晾衣棚时摔了一跤。东隔壁就把西隔壁给告了,由此引起诉讼。西隔壁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认为此事是东隔壁先错,只是一味嗤之以鼻不愿搭理东隔壁。由于被告不愿到庭,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西隔壁的不出庭、不举证,实际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最终只得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将举证不能而败诉的责任归责于法官。部分当事人对举证持无所谓态度,认为事实不清应该由法官出面调查,如果法官未到村里了解情况,就认为法官没有分清事实瞎判。我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一直处于法官主导下的纠问式,而现代文明的司法制度已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庭审方式,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角色。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主动调查案情,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一方。农民在诉讼中常常忽略收集证据,认为这完全是法院的事,这与刑事案件中的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是不同的。 

  四、对审判结果不满,以找法官代替行使上诉权。一些农村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法官释明可以上诉,但他们一听上诉还要交上诉费,上诉的话还要到中级法院去开庭,就连连摇头了。我不要上诉,我就要找你法官,我认定了你,你就要还我“公正”,我就打一次官司,我不想打第二次官司,如果第二次不行是否还有第三次、第四次?他们是不喜欢上诉的,他们喜欢找基层法院的承办法官,也正因为基层法院离他们较近,农民离不开他们所熟悉土地和乡亲,离得远了会缺乏安全感,他们的抱团意识较重,往往一人来打官司,周围很多乡里乡亲地前来助阵,上诉的话,人生地不熟,来往的路费及精力也是一个负担,时间拖得久了,是否会影响农忙也是他们会考虑的因素之一。

  五、误认为不签字就不吃亏。有些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缺乏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万般小心,生怕一不小心而败诉,所以不签字成了他们最厉害的武器。不管是送达回证、庭审笔录,还是其他法律文书,一概不予签字。大都农民缺乏法治意识,但有一点对他们而言却印象极其深刻,那就是不能随便乱签字。这一点并没有错,但如果过了头,就有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正常的诉讼秩序。如一起离婚案件,被告有抵触情绪,在法院送达起诉状时,他故意说没有此人,当村委会指认他时,他还是不愿意签收,法院依法予以留置送达。开庭当日,被告也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婚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必须都亲自到庭,由于被告的不到庭,法官对原告作和好工作,但原告心意已决,表示再无和好可能。当法院第二次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被告有了第一次的经验,认为我就不签,我也不去开庭,你能拿我怎么样呢?由于被告还是不到庭,法院依法采取了拘传。如此兴师动众又何必呢?大家心平气和地在庭上把该说的话都讲清楚了,和平解决难道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