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集体土地补偿款 五名村干部领刑入狱


  村民集体的收入本该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民主讨论决定其用途。但北流市西埌镇坡心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罗永伟、副书记黄毓权、坡心村第十四组组长罗永桂、坡心村第十组组长李运章、坡心村第十一组组长李进才5人胆大妄为,将本属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共467535元私分侵吞据为己有,2006年11月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罗永伟等5人犯贪污罪判处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北流市为建设“独木岗工业园区”,决定在北流市西埌镇坡心村的部分村民小组征用土地。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于2004年3月、5月分别与各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和《征地补充协议》一共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组各种款项689051元。在此期间,罗永伟等5人先后4次把其中的467535元私分据为己有。其中罗永伟、黄毓权参与私分征地费、扶持发展生产基金467535元,罗永伟分得200000元,黄毓权分得190000元;罗永桂参与私分扶持发展生产基金199000元,其分得34000元;李运章参与私分扶持发展生产基金83245元,其分得23245元;李进才参与私分扶持发展生产基金66290元,其分得20290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私分公款的犯罪事实,在立案后退出了大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永伟等五被告身为村干部、村组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私分侵吞政府部门下拨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在犯罪的过程中罗永伟、黄毓权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罗永桂、李进才、李运章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在审理过程中黄毓权、李进才退清全部赃款,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罗永伟、罗永桂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并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了准许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