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死人钱 法官从中调


  自己的亲人因工死亡,赔偿给自己的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却被堂姐截住,母亲出面多次催讨未果后,2006年12月5日,母子只能向马山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立案法官马上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母子俩当天讨回了本属于自己的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共计40000元。

  2006年7月9日,原告杨艳、张云的亲人张伍(分别系两原告的丈夫、父亲)在崇左市江州区驮贡石场务工时,石场发生事故不幸身亡,两原告的堂姐即本案的被告张香前往崇左市处理后事,领回张伍因事故死亡获得场主赔偿的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60000元。之后除处理张伍的后事开支5000元后,余下的55000元抚恤金及死亡赔偿金被告张香自己占用。被告张香截住这笔抚恤金后,未再给付两原告,致使两原告的生活陷入困境,两原告不得不向被告张香讨要这笔抚恤金,经多次催讨,至2006年10月20日被告张香才分多次给付两原告共计15000元的抚恤金,余下的40000元抚恤金不再给付两原告,为此,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香给付余下的抚恤金40000元。

  马山法院受理该案后,立案法官立即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并通过侧面了解,得知被告张香是担心原告杨艳得到这笔抚恤金后将年幼的小孩弃之不管,改嫁他人,致使小孩无人抚养,故迟迟不愿将这本属于两原告的抚恤金付给两原告,两原告因此陷入困境。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立案法官对被告张香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她的行为已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年幼的原告张云的健康成长。同时,法官马上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张香及其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庭向两原告道歉,并将余下本属于两原告的40000元抚恤金给付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