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县级政府承担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

  《细则》指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

  《细则》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财政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从2008年起要达到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资金从2007年起,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根据《细则》要求,农村公路将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将逐步对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鼓励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将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个人(农户)可以承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