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


  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奋斗目标,充分体现了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反映了全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推动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力量,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和把握新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人民法院要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宏伟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审判工作职能,把握好保障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不断强化保障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和谐建设的措施,努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切入点、结合点,着力强化保障服务措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建设搞不上去,就会直接影响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必须牢牢把握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努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支持和保障有色金属、汽车机械、石油化工、钢铁锰业、电力工业、制糖食品、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的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安全健康有序运行;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大对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推动培育和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认真审理涉及国有企业和重点项目、重点发展领域的纠纷案件,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妥善处理企业上市、改制、破产、重组案件,保障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改革促发展,推动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不断提高涉外、涉台港澳和其他跨省区案件审判工作水平,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推动加强与东盟以及台湾、泛珠三角、长三角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保障“百企入桂”活动深入开展;加大对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继续抓好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促进海洋产业开发和口岸建设;大力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坚持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切入点、结合点,着力强化保障服务措施。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维护和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和谐健康,既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使命与责任。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惩治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惩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扫除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查处暴力、色情出版物和网站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依法执行从轻、减轻、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依法开展好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被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的人员,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进一步提高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水平,将惩治与感化有机地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注重发挥人民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三)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结合点,着力强化保障服务措施。社会的平安稳定、和谐健康还需要通过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来实现和维护。要树立“案件就是矛盾,调解重于裁判”的理念,把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作为职业追求,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努力减少不安定因素,缓和社会冲突。坚持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做到既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确保政府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部署的落实;妥善处理好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件;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推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依法惩处各种职务犯罪,促进坚决纠正在教育、医疗、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妥善处理好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案件,维护村民自治的正常秩序,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妥善处理好各类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民事欺诈等传统民事案件,努力定纷止争,促进形成和睦的社会、家庭和人际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在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同时,保障上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作者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