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促和解 “休克”债权活起来


图为双方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情景

  被执行人林某的一栋楼房经过多次公开拍卖后依然无人问津,申请执行人莫某一筹莫展,3万多元的借款已经被“搁浅“,然而情注和谐的横县执行法院倾力化解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近日达成了还款协议,让几近“休克”的债权起死回生。

  被告林某于2005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逾期未还,原告莫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定于2006年1月31日归还本息34200元。

  由于被告林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莫某向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申请人莫某及有关单位了解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情况,经核实得知被执行人林某在横县县城有房产一栋,长期由被执行人的姐姐一家人居住,被执行人长期在广东居住。依据申请人申请,该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某在横县县城的该栋房产。查封时得知,原来,该房产在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林某已将房产抵押给横县某信用社贷款本金1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2005年至2015年),执行法官在与该信用社协商后,该信用社同意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但要优先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及申请人都同意法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据此,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上述房产交由价格评估公司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并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其查封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无奈由于该查封房产所处地理位置、道路、采光等原因而未能得到意向买家的购买,经多次公开拍卖无果。考虑到双方并没有太尖锐的矛盾,执行法官转而将重点放在调解工作上,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入手, 经过多次背对背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按评估价124900元将其被查封的财产折抵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所欠横县某信用社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申请人负责偿还后,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申请人莫某所有。(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