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人“挡路车”泄愤成罪人


  被告人苏宏星因毁坏停放在其表姐家门前的他人车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近日被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苏宏星来到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塘逼的表姐潘某家,出门时见到一辆桂AL1835号牌的五菱之光微型客车停放在其表姐家门前,便认为该车影响了其表姐做生意。气愤之余被告人苏宏星遂返回表姐潘某家拿出一根钢筋,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前左右门窗玻璃、右侧后窗玻璃、汽车防盗器等物品打烂。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AL1835五菱之光微型车被打烂物品的损失价值共计1734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苏宏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此,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马山法院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