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讨调解新路子,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


 
上林法院民二庭电话调解显效率
 
    2006年2月28日上午刚上班,某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李东(化名)、副经理蒙忠军(化名)满面笑容走进上林法院民二庭办公室,紧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太谢谢你们了!前天我们刚起诉,昨天下午被告温某已主动到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租金。你们办案效率真快,减少了我们不少麻烦,是真正为我们着想。”然后,将一份撤诉申请书交给了法官。
 
    2003年4月11日,原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被告温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将该公司工贸楼的二间门面出租给被告温某经营,约定承租金每月1000元,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止,如除国家政策、法令更改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合同。至2005年7月,由于县政府决定在该出租的工贸楼及周围区域等范围进行城区改造,因而要提前收回出租的门面。同月,原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温某,要求其于同年9月底搬迁并结清租金,但温某一直经营至2005年11月下旬才迁出,并拒交9月份及之后的租金。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9-10月份的租金共2000元。该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当了解到原、被告双方曾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时,案件主办人立即电话与原告联系,了解原告的真实意愿,并积极地做和解思想工作。原告本意也不想撕破这层关系,但为了挽回被告的拖欠对公司其他租户按时交纳租金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得已才为之。听了法官的话后,原告表示以和为贵,愿意让步,提出被告只要支付租金1000元就撤诉,之后两不相欠。明确原告的调解意见后,主办人又电话与被告温某联系,被告开始比较急躁,认为原告提前收回门面,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不同意交纳余下的租金。法官心平气和地从本案的事实基础、法律关系及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等出发,耐心做温某思想工作,待其态度和缓、语气平稳后,将原告作出让步后的调解意见告知,被告终于愉快地接受,并于当天下午主动将租金1000元交给了原告,双方握手言和,十分满意,直夸法官办事快,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
 

    一个电话,一颗诚心,一腔热情,化解了双方纷争,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减少了执行的后续压力,节省了诉讼资源,达到了“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