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痴心向天平


 
——记上林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梁海鹏
 
    梁海鹏同志从1998年调到民二庭工作以来,一直把自己的情和爱情洒在神圣的审判事业上。多年来,她任劳任怨,不图名利,为民事审判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98年至2004年连续7年被评为上林县法院先进个人;2000年至2001年连续2年被评为上林县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2003年被评为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2004年负责主管的民二庭被评为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近三年来,她一共办案236件,调解率90。75%。
 
牢记审判宗旨,强化诉讼调解意识
 
    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她深知,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求案件公正,而且还要疏导化解矛盾,息讼止争,把建立文明和谐的人际关系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己任。作好诉讼调解工作可以及时化解矛盾,达到彻底解决纠纷、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诉讼成本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她认为,如果说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审判事业中的体现,那么诉讼调解工作则是司法为民在当前审判工作中新的目标和人民群众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更应将调解结案作为办案的更高价值追求。在这种理念的指下,她始终坚持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自己审判工作追求的方向和目标。
    对她而言,诉讼调解工作首先在于法官对待当事人要有像春天一般的温暖的感情,把当事人当作知心朋友,消除当事人与法官心理上的距离感,做到爱民、护民、为民,时刻牢记审判宗旨,时刻在各个阶段强化诉讼调解意识,把诉讼调解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切入点,这样才能做一名人民群众信赖的法官。
 
围绕和谐稳定,促使当事人服调息诉
 
    调解工作是减少当事人诉累,缓和当事人矛盾激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一贴良方,如何使一个矛盾尖锐、关系 错综复杂的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圆满得到调解解决,是摆在梁海鹏面前的一道坎。多年来,她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案情、民情、风情等,在诉讼调解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成功化解双方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服调息诉,积累了一定的做法和经验。
 
    一、对受理的案件,均采取“庭前、庭中、庭后”三阶段调解法,将调解机制贯穿诉讼全过程
 
    一是对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二是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审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找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三是即使在庭审中仍不能达成和解,在庭审后也不要马上放弃调解,再次针对个案的特点,根据案情宣讲法律,安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其充分考虑,权衡利弊,使双方最终下决心达成和解协议。
 
    二、善于从各渠倒、各个环节获取可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信息,并利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
 
    一是对侵权案件采用“求同存同”调解法,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二是对借款、担保、合伙、买卖等纠纷案件,采用“自愿让利法”、“信誉影响法”、“案例提示法”,抓住案件的核心和纠纷的焦点,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同时利用已生效的有可比性的同类裁判文书提醒当事人接受调解。三是对农村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如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等,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利用亲情感化法“,发动亲情力量,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亲友或村干部或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等帮助做工作,找出能引起双方当事人情感共名的切入点,缓和矛盾,争取 双方接受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如原告广西农垦国有大明山茶场诉被告该茶场职工蒙某等人承包合同纠纷案,在开庭前,梁海鹏和几位法官召集双方来调解。首先从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出发,强调调解的好处,根据引起双方矛盾激化的焦点,如原告方擅自提高承包金是否合法问题,以案说法。原稿方解除被告方劳动合同是否正确、有效的问题,用案例展开说理,被告仍然不通。然后梁海鹏和几位法官和被告的家属联系,用亲情感化被告,由被告亲属做思想工作,最后该案原告撤诉,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注重调解艺术,不断探索调解方法
 
    诉讼调解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化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如何依法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这是一门艺术,梁海鹏在办案中逐步摸索,不断丰富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并灵活运用。
   
    一是充分了解每个案的特点,根据案情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条文,指出其争议的行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后果,权衡利弊,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在态度、语言上始终保持和风细雨,始终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热心,使当事人觉得法官尊重自己,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办案,容易接受调解。三是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从内心感受到法官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从心理上消除隔阂,缓和矛盾,从而乐意调解。四是告诉当事人判决、上诉、执行等环节的难度以及和解的好处,即能够达成和解,就具备了自动履行义务的可能,减少诉累和降低诉讼风险,从而选择调解。五是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立即将双方的调解协议内容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及时送给当事人签收。
   
    如2004年该庭审理的电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被告即电信用户拖欠话费,耍赖不付,电信部门在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受理后,梁海鹏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即电信收费存在不合理现象,决定上门办案。该庭法官以当事人签合同时留下地址为线索,一户一户上门办案,见到当事人的,首先在态度上诚恳,在语言上保持温和,先耐心地听当事人的倾诉,然后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觉得法官公平 ,法官是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从心理上消除隔阂,使双方在事实基础上互让互谅,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当场主动交纳欠费达90%以上,不能当场交纳欠费的,也主动签下协议,办案法官据此制作调解书,限期交付欠费,电信用户都能在此期限前交款。如此一来,电信用户和电信部门都满意,办此系列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分明显,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调解是个宝,案结纷争了,民了官了,群众都说好”。这是当事人和群众对该庭梁海鹏调解工作的赞誉,也是梁海鹏在调解工作中付出所得到的社会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