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发展的困惑与变革

——访湖南株洲市政府秘书长蔡溪

  中国经济时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先后经历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延包、农业费改税以及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改革,每一项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然而,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三农”问题已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请您谈一谈如何在新的起点上,破解农村发展困局?

  蔡溪: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参加工作第一站就是人民公社,以后又长期在地方党委、政府机关工作,亲身经历了三十年来农村改革的历程。那么,农村发展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怀着一种朴素的情感,我将自己这些年来对农村发展的一些思考和探索进行了整理,编印成《中国农村发展之困惑》一书,期望能够为中国农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力量。

  中国经济时报:您认为农村政权建设问题、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以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三大生命线,并提出要突出“治道之变”、“土地之变”、“民生之变”,其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在哪里?

  蔡溪:始于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将中国农村带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是变革没能“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认为中国农村依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我在书中着重阐述了三个观点。第一,力行“治道之变”。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管理制度”。借鉴“皇权不下乡”的历史传统,根据精简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的现代管理原则,倡行“政止于县”;根据“民主”和“自治”这些体现时代特征的理念,倡行“地方自治”;根据当今农村的实情和改革指引的方向,倡行“县政+乡派+村治”。第二,推动“第二次土改”。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制度。“土改”的焦点要从“所有权”上移开,而聚集在“使用权”上,通过放大村民的使用权,让村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具体模式是“国家所有,永久使用”,赋予国民个人或法人最大的土地使用权——使用者拥有独立自主的土地使用权;赋予国民个人或法人自主支配的土地处置权——使用者可以依法以自由买卖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赋予国民个人或法人最长久的土地使用期限——除非使用者愿意出让或被国家依法征用,否则他的使用权就可以传子传孙,直至永久。第三,实施“村民保障”。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制度设计中,国家、村庄、村民都能明确自己的角色,承担自己的责任,设定合乎农村需求的村民保障内容,并且随着社会进步动态地进行调整和充实。推进城乡融合,将公共产品“普惠”于乡里的芸芸众生。

  中国经济时报:三十年前,一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农村展开,也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帷幕。您如何理解那场改变农村面貌的改革?

  蔡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意义,在于改变了农民只是“公社”成员、对土地什么权属也不拥有的现象,让农民拥有单项的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一定尊重,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然而这个进步的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它没有触动到土地产权这个核心。这样,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随着公社的解体不复存在。作为使用者的农民,却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留下了一些牵扯不断的纠缠。所以,这一制度实行不久,一些地方就不断地对此进行所谓的完善和改革,最集中的方法就是允许和引导土地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中国经济时报:您一年前的作品《中国农村发展之困惑》中的一些思想,与十七届三中全会所阐述的重要思想不谋而合,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您认为中国农村改革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蔡溪: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的核心是权属问题。土地制度若不完善或不定型,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不能独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最终也难以建立起来,这已成为现实问题。因此,我提出虚置所有权,将目前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双轨并一”,让集体所有形态退出历史舞台。实化使用权,将使用权最大限度放大,膨胀到“法定期限事实上的所有权”,中心的意思是“国家所有,永久使用”。这样,完全可以破解我国当今农村的土地困局。采取这一模式,农村土地改革将避免动荡,并且可为多方接受,具有现实可行性,这就是中国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现在看来,我在书中阐述的基本思路与目前所掌握到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这一点,让我感到很欣慰,也坚定了我继续深入思考研究“三农“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城市和农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方面,您有什么见解?

  蔡溪:建设现代化的农村,必须确定由“国家、市场、个体”共担重任,通俗地说就是“官民共建”。确切地说,在农村公共产品机制建设中,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市场应承担次要责任,农村居民则承担补充责任。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组织提供,比如优抚、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农村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和跨地区、跨流域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等,中央财政应逐步加大对这些事项的支持力度;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组织提供,比如农村中小型水利设施、通乡通村公路、电网、电信、广播电视、农村社会保障等;村级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维护由农民提供,比如村内水利设施的灌溉沟渠、村内道路的修筑及维护、社会保障体系中个人应提供的部分等。

  中国经济时报:如果按照您的思路进行农村土地改革,必然会导致土地兼并、集中,部分农民将会离开或者失去土地,不再直接在土地上经营,那么,农民又将如何生存?

  蔡溪:可以肯定地说,我所主张的土地改革思路不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推动集中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将会大幅提高,农民生活也将显著改善。这种新型土地兼并,离开土地不等于失业,失去土地也不等于收入减少,相反会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否则,我国的农业生产效益就只能长期处于很低的水平,既无法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又不能保证农民收入的应有增长,而且根本无法参与国际竞争。何况我极力主张构建城乡一体的全民保障体系,对新的农业大生产中的弱势群体给予基本保障,也就不会出现人民普遍担心的中国过去几千年中,因为农民失地而流离失所,导致激发社会动荡的现象,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将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产生的深远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