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农村卫生保障体系

  构建有效的新农村卫生保障体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最迫切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为抓好农村卫生保障体系的建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精心规划,搞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两大部分。医疗服务建设包括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村卫生室的建设。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城镇化建设,统一搞好规划,既要注意满足医疗的需要,又要避免对城镇造成污染;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建设,则应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范围,同步进行。公共卫生建设要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给予一并考虑,作为重点设施给予安排。农民的住宅也要从卫生的角度进行设计。

  第二,建立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卫生经费投入与农村卫生的发展需求仍有差距,一方面,公共卫生工作难于开展,预防为主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因此,建立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十分必要。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各级财政投入份额作出规定。在医疗服务方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由政府主办,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和设备的更新,应列入财政预算;公共卫生人员的经费和业务经费,财政应给予安排。村卫生室可采用民办公助的方式,政府对其给予必要的补贴。在公共卫生方面,政府对重点的公共卫生项目,要给予适当的投入。村、屯的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和群众自筹解决,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村、屯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可考虑经村民大会讨论后,设立“环境卫生保持费”。另外,对配合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村医,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第三,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为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要积极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应当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补充,以便对医疗费用高的大病患者给予急需救助。我区的医疗救助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要及时总结经验,供各地参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进行了3年试点,到2007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达到67个,占全区109个县(市、区)的61.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可得到各级财政一定补助,减轻了患病群众的经济负担,受到了普遍欢迎。但是,有些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市、县级财政补助经费还不能全部到位。二是市级财政投入少。市级财政投入偏少,增加了县级,特别是贫困县的财政压力,长此以往,必定难以为继,应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第四,加快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总体来说,我区农村卫生队伍仍然存在数量少、学历低、总体能力低的问题。为此,自治区卫生厅通过实施“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作出了医师申报高级职称与下基层挂钩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短缺的矛盾。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培养一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一是认真办好医学高等院校,加大投入,扩大办学规模,使其办成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基地;二是建议兴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培养公共卫生人员;三是加强对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五,形成农村卫生工作合力。构建农村卫生保障体系,要做大量的工作,光靠卫生部门是不成的。在涉农部门和单位中,如农业、财政、教育、建设、民政、人口计生以及红十字会、妇联、共青团、爱卫会等部门的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农村卫生有关联,应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为构建新农村卫生保障体系出力。

  (作者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