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近日,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区要在14个市的市区和20-30个县(市)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均有人就业的目标。
《通知》规范了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即是指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明确其稳定就业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的援助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等有关扶持政策;(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六)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服务工作;(七)各地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援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市要在2007年7月底前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援助对象,并做好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储备工作,以及统筹解决好开展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资金问题等。
此外,《通知》规定,有如下情况之一: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将取消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