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落实生态环境领导责任 建设绿色湖南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年初,我省建立完善了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如何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办法》在我省贯彻落实,湖南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了湖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湖南日报:请您介绍一下,对照中央要求,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办法》出台对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的意义。

  有关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方案》。由此可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同时,对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性问责阶段。

  我省环境保护虽然近年来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但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环境污染历史欠账较多,环境保护领域依法行政还普遍薄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坚持环保优先的发展理念,先后出台了《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生态保护监管体制、环境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和保护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和责任追溯,并把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列为我省2014年15项先行先试改革任务之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在2014年12月份召开的省委常委会议上指出:要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民生账。各级政府要守土有责,对本区域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真正构建起党委政府主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省委副书记、省长杜家毫在2014年11月份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分工,真正做到一岗双责、权责统一。基于此,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今年1月份省政府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3月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也是得力的,保护青山绿水的行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坚定有力。《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的湖南篇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南日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我省如何操作?

  有关负责人: 《办法》出台之前,我省就环境责任体系建设问题已经出台了两个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符合《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可以说,这项工作湖南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省直34个部门职责,为进一步进行环境问题追责奠定了基础;《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原则都契合了《办法》的主要精神,如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等。在落实权责一致方面,《办法》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8种追责情形、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5种追责情形、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7种追责情形,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的5种追责情形。为使责任追究方便执行、真正落地,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环保厅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重点对《办法》规定的25种情形如何调查认定、如何启动问责、如何追责处理,以及如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集体研究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从制度和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湖南日报:如何协同贯彻落实《办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有关负责人:《办法》的关键词是“领导干部”。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落实,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具体到湖南,就是指14个市州和122个县市区的党政主要领导,这就解决了过去虽然有“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等法律规定,但每到追责时,“政府责任”就变得虚化、流于形式,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办法》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这一问题。《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在追责情形方面,始终紧扣环境质量这个核心问题,规定“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二项连续2年下降,或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实际上就是细化了《办法》关于“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追责情形。按照《办法》,要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加强部门协同。当出现应启动问责情形时,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及时提出追责动议,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和材料。同时,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我们期待,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出台,山青水碧的绿色湖南将一步一步地向我们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