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环保法庭成立三年来,为创建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通过四项举措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能力,并探索出四个方面“第一次”。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构筑协调联动平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并结合审判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执法人员进行了交流学习,为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2014年,审理了毁坏森林的7起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认罪并自愿补种树苗。
二是建立前期介入机制,创新环境保护模式。诉前禁止令的适用可以较好地解决行政与司法互动的问题,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排污行为的存在,就可以向环保法庭申请诉前禁止令。2013年,4家分别位于仁怀市等地的制酒小作坊,长期以来,它们都将其产生的污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就排向溪沟中。仁怀市环境保护局便以几家白酒作坊排放酿酒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进而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生产为由,向仁怀环保法庭提出了环保司法诉前禁令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排污行为。经审查,该庭向4家企业发出了诉前禁止令,禁止其继续向河中排放污水。
三是建立常态宣传机制,实现法治宣传全覆盖。通过与人民网、新华网、《新京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遵义日报》、仁怀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对接,并定期通过仁怀法院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该庭工作情况,提升该庭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另外,该庭的办案人员,通过巡回办案,走到一处,即向当地的群众宣传环保法庭的职能及工作状况,接受群众的来访,当即回答群众的问题,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建立跨区域受案机制,积极贯彻“指定管辖”。该庭通过电子邮箱,微信平台等渠道网上收案,立案,建立跨区域受案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完善各类环保案件的审判执行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集中管辖。2014年,该庭受理跨行政区域一审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如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习水县境内三家白酒生产企业违反“三同时”处罚案。通过巡回审判,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听见了群众的声音,让司法走进群众、贴近群众,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就在身边。
仁怀环境保护法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生态保护探索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第一次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在2014年受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案中,第一次将检察机关列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该案受理后,引发全国理论界、实务界热议,引起全国各级媒体热点关注,并作出相应报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次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列为“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在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中,由于检察机关是以“原告”的身份履职,与“公诉人”的身份有异,故而,探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文书中尝试用以“工作人员”的表述。
第一次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权违法。2015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该庭公开开庭理了原告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贵州省黔西县林业局,第三人黔西县协和镇爱国村砂石场不履行行政职权案,并当庭裁判送达了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贵州省黔西县林业局对第三人黔西县协和镇爱国村砂石场非法占用林地未依法在发现后的时间内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
第一次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未收取败诉方诉讼费。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收取,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庭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对是否收取诉讼费进行了探索,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也无相关案例参考,考虑到败诉方是行政机关,收取诉讼费是否必要,故而决定未收取被诉方诉讼费。
目前,该庭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相应探索,极大地促进了环境司法公正。环保法庭在全国来说都是新生事物,该庭通过不断的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大幅提升环境司法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环境司法服务。(陈飞、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