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新华社受权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文共十六篇六十二章。其中第二篇《强农惠农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八章“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专门安排了这样一节文字:
第三节 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加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发挥县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科学规划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推动形成城乡分工合理的产业发展格局。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单独设置一节文字对县域经济发展作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我国“十五”规划纲要尚未有“县域经济”提法。但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县域在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县域经济发展规模与水平已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实现程度,县域经济已实实在在地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可以说,县域经济的发展程度如何,直接决定我国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由此,在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大会报告首次突破性地提出:“壮大县域经济”。这是“县域经济”概念首次写进党的文献,此后每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等重要文献中也多次提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表明“县域经济”正式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进入向县域经济侧重的阶段转换。
2006年,同是3月16日正式颁布的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二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五章“增加农民收入”第二节“增加非农产业收入”曾提出:“扶持县域经济发展,注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壮大县域经济。”
相对以往,刚刚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再一次特别强调“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更加凸显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将推动我国县域经济步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