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合同细化索赔有据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消息并不了解,但是绝大多数人对此都表示支持。
“消费者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法条的理解不可能那么透彻。”南宁的韦女士曾参加韩国游,当时因为旅行社的过失,导致全团人被滞留机场。双方因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她说,现在她上网去仔细学习了一下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现里面对于“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有明确规定,这一点能有助于消费者在索赔时有据可依。如果当时他们的合同上有这么明确的说明,他们也不会滞留在机场一晚还闹到媒体报道那么大阵势了。
南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旅游合同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条款,不要马虎大意。
部分新旧合同比较
关于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旧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约定比较简单笼统,导致如何判断购物点是否合法合理成为纠纷的源头。
新版: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明确了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另行安排的付费旅游项目,并且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若不履行义务就会被视为违约,要按规定给顾客做出赔偿。
发生更改行程、推迟行程、取消行程等情况
旧版:合同对于这类突发状况虽说规定了赔偿责任,但是没将具体细则列入合同当中。
新版:合同则对于解除合同情形,列出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责任人,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方法。如,若有突发情况,旅行社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是由旅游者承担的,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当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等。合同里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责任人,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方法。
惩罚性赔偿责任
旧版:未得到体现。消费者在遇到甩团等恶意终止合同的行为时,向商家索赔常会遭到推诿拒绝。
新版:若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旅游者又要求旅行社继续执行合同,仍被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赴台游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