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亮出“严打牌” 广西旅行环境有望净化

  如今,开办旅行社的门槛越来越低,一旦发生损害游客利益的问题将如何处理?1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很快颁布实施,它针对不规范的旅游经营行为亮出“严打牌”,今后,广西的旅游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将有据可依了。

  自治区旅游局质量与规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尽管广西有的旅行社违规相当严重,但由于没有条例可对照,管理部门处理起来很困难。即将出台的《条例》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制定得非常细致,有利于将不规范的旅行社清理出旅游队伍,起到净化旅游环境、维护游客利益的作用。

  可能许多游客跟随旅行社出游时,都碰到过被欺骗、胁迫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如果查明是旅行社原因并被游客投诉,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查明是导游或领队的原因并被游客投诉的,对导游或领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应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挂靠在某一注册营业的旅行社名下,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挂靠金,然后租个门面、摆几张桌凳便可招徕游客——这是目前全国各地、包括广西在内的众多不合法“小旅游公司”的经营模式。《条例》针对这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利20万元以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获利20万元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营业许可证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条例》规定,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受让或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国内游业务的罚款10~20万元,对经营入境游业务的罚款20~30万元,对经营出境游业务的罚款30~50万元。

  据了解,《条例》还特别出台了保护导游、领队权益的相关措施:旅行社要求导游或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