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08年8月2日第2版)。自治区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广西保护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进购物场所 须在合同明确
【条例点击】: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解读】很多游客最怕、也最无奈的,是旅行社以看景点为由,带游客进景点内的购物点进行购物。每次,游客要与导游理论时,导游称这是景点的附属项目,并不是合同中规定的购物环节。许多类似情况,让很多旅游者烦不胜烦。《条例》施行后,旅行社将难再以这样的理由“打擦边球”。因为《条例》中规定,必须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写明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的时间。
随意“卖猪仔” 旅行社要担责
【条例点击】: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旅行社由于报名人数少不能成团的情况经常出现。由于以前对转团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节约成本,有些旅行社擅自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拼到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当中,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现在《条例》规定,如果游客不愿意拼团的,旅行社不但要返还游客预付的旅游费用,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游客书面同意而“卖猪仔”的,转让游客的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旅游投诉 时间缩至45天
【条例点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受理旅游投诉。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解读】2001年12月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中规定受理旅游投诉的时间为90天,时间过长,不利于处理旅游纠纷。《条例》将受理投诉的时间进行了细分,按照投诉处理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类纠纷处理,并把受理旅游投诉的时间缩短为45天,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也使游客特别是区外的游客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满意的答复。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以下5种方式解决: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申请旅游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向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按照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冒用服务等级要受罚
【条例点击】: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冒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之前的旅游管理条例,仅把冒用服务质量等级的单位锁定在宾馆范围内,其他旅游服务单位(公司)“趁虚而入”,导致出现一些冒用服务等级的“李鬼”。如今,《条例》的这一规定,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弥补了以前的空白,也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在约束旅游经营者的同时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而且,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以及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从法律角度保障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外出旅游安全不可忽视
【条例点击】: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务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解读】:旅游出行,不仅要玩得开心,更要保证旅游安全。为防患于未然,《条例》在制定时特地新增了这一条款,以及时为游客提供旅游警示信息,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游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