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嵩:以农村金融改革为推手 构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兴安县探索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兴安县以农村金融改革工作为推手,把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工程来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以农村金融改革助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农村金融产品的丰富满足了“三农”发展的信贷需求。农村金融改革中,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信贷支持的持续活力。兴安县农合行以传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作为基础进行产品衍生,推出了仓单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果园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同时,各银行还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了返乡农民工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库区移民补助权利质押贷款、计生家庭贴息贷款、农机具贷款、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等贷款服务,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多种信贷需求。

  其次,农户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奠定了征信系统的基础架构。信用信息数据库能为交易双方的价值衡量、风险判断提供低成本、基础性的数据,因此,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工作。兴安县累计完成85878户农户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建立了完整统一、实用性强、操作简便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极大方便了金融机构办理农户信贷业务。2010年至2013年兴安县涉农贷款余额分别增长59.9%、30.4%、21.0%、33.9%,农户获得贷款满足率达97.6%。

  第三,“农金村办”模式开辟了农村金融有效运行的新途径。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通过在乡镇设立金融服务站,在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点,可以实现金融与农户的“家门口”联系,有利于农户发展生产,有利于金融机构扩大盈利。在实践中,兴安县在乡镇、村屯探索建立农户信用评级、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信贷产品推介“三农”保险服务、农村小额现金流转(以POS机和转账电话为平台)等“五位一体”的“农金村办”金融服务特色模式,金融“触角”全面下移,克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少的问题,提升农村经济的活跃度。

  第四,信用村镇的创建助推了农村信用体系的稳步构建。信用村、镇是信用社会的基层单元,大力开展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可以促使农户增强诚信观念,扩大“三农”领域信贷投放量,有效推动农村信用环境的形成。在实践中,信用村、信用镇内的农户,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简化办理手续,且授信额度“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极大方便了农户,也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户靠诚信获得银行贷款,以诚信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又可获得更大的信贷支持,这一良性循环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兴安县成功创建了64个信用村、7个信用乡镇,兴安也被评为广西第二个信用县。截至2013年末,全县信用农户达到6.6万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0386元,位居广西前列;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03.64亿元,比金融改革启动时的2009年末增加50.5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4.61亿元,比2009年末增加43.68亿元,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四年时间实现了翻番。

  二、加大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思考

  思考之一: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机制。地方政府处于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承担着对银行和相关部门激励引导、协调监管的责任。同时,政府以身作则,带头建设“信用政府”和“法治政府”,可以有效传导信用建设的措施及实施效应,可以为农村地区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提供行政保障。

  思考之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兼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各方利益,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一是尽快制定、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适当调整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主要为农户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乡村开展业务,加强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三是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类型丰富的农户信贷产品,挤压民间不良借贷空间,以充分的金融供给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保障农村金融良性稳健运行。

  思考之三:进一步强化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使用。农村征信系统关键在于使用,建而不全、建而不用,则无法发挥征信系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规范、引导作用。一是金融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缺失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二是强化征信系统应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守信履约的内生机制和奖惩政策。三是积极实施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将各部门拥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提高信用评价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思考之四:进一步培育农村信用环境。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客观上依赖于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和较强的农户诚信观念。一是强化农户征信宣传教育,实现征信宣传常规化、扩大化,注重典型事例的宣传引领,不断强化农户的信用观念。二是扎实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县创建工作,提高信用村镇权威性,使信用村镇发挥更大示范作用。三是加强对企业的诚信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同时加大对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和监管,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农村金融司法环境,努力形成司法、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联手制裁和打击不守信行为的合力,从重从快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违法违规借贷等行为。

  思考之五:进一步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配套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发展和培育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保险机构来分担和转移金融机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提供农村信贷的信心和积极性。二是各级政府逐级分摊农村金融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费用,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落实。三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农村土地流转、抵押作为信用化的突破口,促使农民手中资源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信用手段。

  (作者系中共兴安县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