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克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克辞去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