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不符合广西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给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给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纳入区外机动车转入登记的审核内容,对所交验的机动车不符合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