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21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待遇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含已脱贫摘帽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全区52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县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具体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平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协调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产业开发、公共服务、组织保障工作、扶贫信息动态管理、社会扶贫和帮扶工作、扶贫培训及补助落实等脱贫攻坚工作的平时落实和推进情况。
第六条年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脱贫成效。主要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脱贫人口返贫情况、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主要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准确度、脱贫人口退出准确度和脱贫质量。
(三)精准帮扶。主要考核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脱贫攻坚责任、政策、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粤桂扶贫协作等五场硬仗推进情况。
(四)扶贫资金。主要考核资金投入、使用、监管和使用效率、廉洁安全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步骤
第七条各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进行。注重引导各县把主要精力放到平时工作中,防止突击迎评迎检。
第八条平时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日常考评。按照考核指标内容,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采取业务跟踪、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对平时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动态考评。
(二)季度建账。考核责任单位每个季度末整理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平时考核台账。
(三)年底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季度考评情况,统计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年度平时考核得分,经与各考核责任单位核对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年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评。各县按照考核指标计分办法自行评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送所在设区市党委和政府。
(二)市级初评。设区市接到所辖县报送的自评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所辖县进行初验评分,形成书面初评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设区市报送的初评报告后,对各县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实地考核,利用群众信访举报、行业部门数据比对查找线索,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条考核得分按照百分制计分。其中,平时考核占30分,年终考核占70分。为鼓励各县创新争优、鞭策后进加快推进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总加分值上限为10分。
考核综合得分=平时考核分+年终考核分+加减分。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结合自治区及以上组织的考核评估、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脱贫攻坚专项考核和督查巡查、民主监督情况,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定性评价,纳入综合分析评价范围。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度、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在扶贫领域被上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发现,或经社会监督被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
(七)存在其他与扶贫工作相关、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二条根据贫困县、深度贫困县、脱贫摘帽县、非贫困县在脱贫攻坚形势、任务、工作重点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定性评价。对贫困县,更加关注完成减贫任务、提高脱贫质量以及脱贫攻坚责任、政策和工作落实;对深度贫困县,更加关注脱贫攻坚底线目标任务的完成,把握好政策要求和标准红线;对脱贫摘帽县,更加关注后续工作开展情况、脱贫不脱政策执行情况、剩余贫困人口帮扶情况、长效脱贫机制建立,以及脱贫摘帽成果巩固提升等方面。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结果分为综合评价好、综合评价较好、综合评价一般、综合评价较差4个等次。原则上,综合评价排名前1/3的县为综合评价好;综合评价排名位居后列的为综合评价一般、综合评价较差。
综合评价好、综合评价较好、综合评价一般、综合评价较差等次分别对应历年考核结果一等、二等、三等、不及格等次。脱贫攻坚期内历年考核结果累加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考核发现问题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各县和所在设区市。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当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好等次的县,在全区通报表扬,其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二)当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县,其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好等次的县,其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表现突出的,择优予以重用。
(二)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好等次的县,其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表现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较差等次的县,其党政正职、分管负责人在考核结果评定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当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一般等次的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有关负责同志对其党政正职进行约谈。
(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一般等次或当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较差等次的县,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扶贫办有关负责同志对其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三)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一般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综合评价较差等次的县,对其党政正职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设区市绩效考评和扶贫成效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有关指标的计分依据,作为全区县域经济发展分类考核“一票否决”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五章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应当主动配合考核有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发现有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评为综合评价较差等次,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县应当按照要求对考核情况通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可根据脱贫攻坚进展情况作适当调整,由领导小组负责,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绩效办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桂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