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全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区市(以下统称各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施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市党委、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年度进行,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牵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会同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市党委、政府研究部署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各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正职到基层调研扶贫工作、走访贫困户情况;协调解决脱贫攻坚重大问题、困难情况;督促指导督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扶贫干部轮训情况。

  (二)脱贫成效。考核所辖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扶贫对象脱贫摘帽计划完成情况、脱贫人口返贫情况,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三)精准识别。考核所辖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和脱贫质量。

  (四)精准帮扶。考核所辖县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和脱贫攻坚责任、政策、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粤桂扶贫协作等五场硬仗推进情况。

  (五)扶贫资金。考核所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使用效率、廉洁安全情况,市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预算增量的情况,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资金用于扶贫开发的情况。

  上述脱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4个方面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所辖县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步骤

  第六条各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引导各市把主要精力放到平时工作中,防止突击迎评迎检。

  第七条年终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评总结。各市对照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含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责任、政策、工作落实情况,典型经验,存在困难和问题等内容),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

  (二)自治区核查。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县“两不愁、三保障”指标对应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考核组,于每年12月中下旬赴各市及所辖县开展实地考核。

  (三)收集部门数据。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获取各市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村摘帽年度计划完成数据,从统计部门获取全区和各市所辖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数据。

  第八条平时掌握情况。各市及所辖县在接受自治区及以上组织开展的省际交叉考核、第三方评估、媒体暗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等发现的问题、出现的重大失误,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民主党派监督、统计执法监督、扶贫资金和政策落实审计、扶贫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扶贫资金专项检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项督查、易地扶贫搬迁稽查、社会监督等方面反映的情况,纳入考核综合分析评价范围。

  第九条综合分析评价。汇总分析各市年终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情况,在定量评分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定性评价,纳入综合分析评价范围。

  (一)未完成全市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所辖县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所辖县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所辖县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所辖县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所辖县在扶贫领域被上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发现,或经社会监督被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

  (七)存在其他与扶贫工作相关、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依据市本级考核情况及所辖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对各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结果等次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结果分为综合评价好、综合评价较好、综合评价一般、综合评价较差4个等次。原则上,综合评价排名前1/3的市为综合评价好;综合评价排名位居后列的市为综合评价一般、综合评价较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考核发现问题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有关市,同时提出改进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对各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综合评价好的市予以表扬。对综合评价一般的市,由领导小组约谈党政分管负责人。对综合评价较差的市,由领导小组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可根据脱贫攻坚进展情况作适当调整,由领导小组负责,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桂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