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为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总体效益,我区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原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规定自治区本级、百色市、河池市和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将财政扶贫投入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效化,为扶贫开发事业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在资金分配方式上,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并在分配因素的选择上坚持目标与结果为导向、任务与成效相结合,即客观因素要突出减贫任务,主要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贫困程度等指标,体现精确扶贫、精确脱贫的要求;政策因素要突出扶贫重点,及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调整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绩效因素要突出激励作用,对扶贫开发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率高、审计检查结果规范的县在分配资金时给予奖励,反之则扣减资金分配额度。
同时,设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5个基本方向,负面清单中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可支出的9项内容,划定政策红线。
《管理办法》另一大亮点是充分给予各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明确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允许各县向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允许各县灵活处理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时间,支持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
《管理办法》还提出简化财政、审计评审环节,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优化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压缩扶贫资金运行环节的工作时限,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扶贫资金运转时间总体上缩短了将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