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记者 冼妍杏 摄
图为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记者 冼妍杏 摄
南宁1月16日讯(全媒体报道组)16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记者会邀请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的负责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民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我区地处热带亚热带,降雨量大,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专门就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立法?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答: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巩固、提炼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立法,是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之后,引领、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制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3年启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以来,在“清洁乡村”和“生态乡村”阶段,分别开展了清洁水源和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清洁水源、饮水净化专项活动中有关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是确保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有效推进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区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但是,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受到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等方面的影响,一些江河湖泊污染比较严重、水质较差,个别江河湖泊污染呈现加剧趋势;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水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机制不健全。此外,一些水源保护措施还不到位,缺乏刚性约束。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由于国家尚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比较宏观,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
图为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刘中奇。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问: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饮用水安全越来越重视。请问自治区水利厅和环保厅的负责人,广西在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刘中奇答: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成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6个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完成14个设区的市城市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横县、武鸣等23个县(区)编制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规划。截至2016年,广西已完成155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复核工作,并列为广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予以公布。
建立和完善国家、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三级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和达标评价制度体系。一是组织编制《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广西水功能区划(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16年1月和12月批复实施;二是各设区的市完成中小河流水功能区划编制,已经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三是编制完成《广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全区14个设区的市均完成《中小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编制,提出水功能区污染物限排总量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四是印发《广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2016年监测水功能区个数比2015年增加52个,共对全区275个水功能区进行监督性监测,每月发布一期水功能区水质通报。2016年度对224个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进行监测,监测覆盖率为91%,水质达标率为99.1%。
“十二五”期间,广西累计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119.49亿元,其中中央资金74.38亿元,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17.04亿元,市县投资28.07亿元。共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74万处,解决了1779.9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农村居民1507.18万人、农村学校师生272.80万人),广西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十二五”规划内1779.6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接下来将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根据核定的广西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排总量意见,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从源头上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2017年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率达到100%。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水源地保护工程投入,完善广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监管体系,完成原有的6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任务,推进新增14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图为自治区环保厅副巡视员曹伯翔。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自治区环保厅副巡视员曹伯翔答:截至2016年底,全区县以上城市共划定了19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8941.573平方公里,解决了全区14个设区的市和72个县2000多万人的饮水问题。全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初步统计有1072个,面积9968.096平方公里)划定工作基本完成;全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初步统计有3214个,面积3658.239平方公里)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待批;已解决或正在解决全区1130多个乡镇和10000多个农村2000多万人的饮水问题。
一是结合实际从保护区标志设置、水质监测、保护区整治、监察督查等方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二是落实环保部印发的《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以数据真实性为抓手不断提升监测能力、监测数据质量。三是督促14个设区的市加强水源风险和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方案、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水源单一城市要求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四是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中期评估,开展全区重点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掌握市县饮用水水源环境现状,作为督查考核的依据。五是通过设区的市绩效考核和市、县政府所在地党政正职政绩考核以及执法督查等手段,促进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六是利用科普宣教工作提升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黎启新。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问:我区河流众多,饮用水水源地点多面广,情况复杂。请问:条例草案所要保护的饮用水水源主要是指哪些?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黎启新答:由于我区地理位置特殊,饮用水水源分布十分广泛,根据水源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又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和湖库型水源等类型。
要通过立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专门保护,就要首先明确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这是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前提。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由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本上在农村,供水地点多面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难以统一规范,而且,对于农村分散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国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已经进行指引规范,而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涉及公共安全,影响面广。
因此,条例草案仅对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作出适用规定。目前,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对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划定标准,已划定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8个,乡镇1072个,农村3214个。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问: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后,水源保护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请问:条例草案对平衡、调节水源利用地和水源保护地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这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客观需要,但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后,水源保护区内及附近人们的生产、生活必然会受到限制或者影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
为了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跨区域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调研和征求意见当中,有代表和部门建议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规定,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等规定,增加对这类禁止规定的补偿规定。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补偿的对象千差万别,既有林地、农田的区别,也有山区、平地的差异,很难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只能由自治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问: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请问,作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答:植被保护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考虑到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包括速生桉)因其速生性,需要供给大量的养分,其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营方式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弊端,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考虑到十年是林业行业比较常用的一个年限,国家对造林补助也是按照十年期限,十年之后就可以采伐,将轮伐期明确为不足十年比较合适。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鉴于树木的生长不是一、二年的事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如何处置不作硬性规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外,考虑到饮用水水源地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较高,条例草案还对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作出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