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口帮扶。高度重视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积极主动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和央企对我区脱贫攻坚更大力度的支持。相关部门和市、县要主动对接,配合做好广东省对口帮扶工作,争取广东加大帮扶力度。发挥驻桂部队自身优势,动员组织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与脱贫攻坚行动。继续实行区内经济条件较好的设区市结对帮扶1-2个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县,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帮扶成效。
(十)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行动。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信息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乡(镇)村党员、干部、教师联系帮扶“三留守”人员“一对一”联系对接制度,落实联系帮扶责任。探索建立关爱“三留守”人员服务机制,积极倡导邻里互助,组建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三留守”人员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凡基本生活有困难的,一律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做好儿童福利保障、社会保护和留守老人、妇女的维权工作,加大对农村幸福院、儿童家园、妇女之家等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和运营保障,确保“三留守”人员生活有依靠、有尊严、有保障,实现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留守妇女安居乐业、留守老人安享晚年。加快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残疾人关爱服务工作。设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户中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和影响劳动的慢性病患者,适度资助个人参保资金。
五、切实加强对脱贫攻坚战的领导
(一)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脱贫攻坚责任制。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综合协调、资金政策、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移民搬迁、公共服务、组织保障7个专责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脱贫攻坚的领导。紧扣“攻坚五年、圆梦小康”主题,明确脱贫攻坚的时间表、路线图,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逐级立下军令状,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构建区负总责、市抓协调、县为主体、乡村落实、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五级书记”一起抓。落实党政“一把手”脱贫攻坚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行业扶贫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统筹抓好辖区和行业部门脱贫攻坚工作。县级作为脱贫攻坚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全面落实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切实做好扶贫力量组织调配、项目资金运行管理、帮扶措施督促落实等工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作用,确保各类责任主体职责履行到位,各项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制度,每年各市要将脱贫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市,要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加强督查问责。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力度,确保每个贫困县都有领导联系,每个贫困村都有领导和部门挂钩,每个贫困户都有干部职工结对帮扶,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贫困群众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大力整顿软弱涣散村级组织,重点选准配强贫困村党支部书记,选派机关优秀党员干部担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推进挂钩帮扶单位、企业与联系村党组织互促共建,做好党组织“城乡联建”“村企联建”工作,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
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坚定信心,不等不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改变贫困面貌。加快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村(屯)脱贫规划编制、项目选择和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过程,使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切合实际、顺应民意。全面落实一事一议、村民自建、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政策,推行农事村办,完善村务公开,探索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设立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强化群众监督,充分调动群众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进一步创新完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创新完善贫困县考核激励机制。制定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制度,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的考核权重,对片区县、重点县全面实行以脱贫实绩为主的分类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考核督查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贫困县实行扶贫工作“一票否决”。实行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明确扶贫工作责任清单,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和脱贫摘帽激励机制,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创新完善财政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稳步扩大片区县、重点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规模,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来宾、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市、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对按固定因素或固定标准分配的民生改善、项目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单列用于扶贫开发。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行业部门每年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以上投向贫困县。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扶贫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和扶贫龙头企业发展。
创新完善扶贫资源资金整合机制。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切块下达到县,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捆绑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与各县脱贫攻坚成效、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直接挂钩。完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坚决从严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