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后修改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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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