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专项审计的通知

  农办财【2015】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监管的规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我部将自6月1日起,派出审计组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对河北、甘肃、山东、安徽、湖北、湖南、云南、贵州、重庆等9个省(市)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以及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进行审计。

  二、审计内容

  主要审计2013—2014年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延伸审计其他相关单位和其他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指导培训情况;

  (二)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情况;

  (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点建设情况;

  (四)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农业氮磷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情况;

  (六)项目资金拨付、核算和使用情况等。

  三、审计方式

  (一)查阅档案资料。包括查阅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财务账簿、资金下达文件、相关经济协议等。

  (二)抽查项目现场。包括查看技术示范点、工程建设点等。

  (三)召开座谈会。召开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座谈会,了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工作建议。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此次专项审计,对审计过程中拖延、隐瞒、造假文件资料的单位,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取消其今后承担农业财政项目的资格。

  (二)此次抽查审计的具体时间和单位,我部将于进驻审计前另行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