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6日

 

  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关于扶贫的重要讲话精神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号),扎实推进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为搬迁108319人,其中:扶贫搬迁85590人,生态搬迁22729人;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搬迁94777人,其他地区搬迁13542人。

  二、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乡村人口:

  (一)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

  (二)居住在石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且生产生活困难的。

  (三)居住在地质灾害严重或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

  (四)居住在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生态修复区的。

  (五)居住在1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内,户与户之间居住分散、联系不便、水电路基础设施落后、适宜整村(屯)搬迁的。

  (六)往年异地租地搬迁安置移民中存在突出困难,确需重新实施搬迁安置的。

  搬迁重点对象是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具体对象,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的农户为准。

  三、安置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发展的原则,通过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移民安置,鼓励和优先安排整村(屯)搬迁安置。

  (一)以集中安置为重点,引导搬迁对象向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重点城镇、旅游景区搬迁。全区共建集中安置点151个,安置人口105203人。其中,安置10000人以上的特大型安置点1个,安置5000-10000人的大型安置点6个,安置1000-5000人的较大型安置点16个,安置100-1000人的小型安置点128个。各地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好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工作。

  (二)以分散安置为补充,支持故土难离和不具备无土安置条件的群众从生存条件恶劣、土地稀缺的高寒山区、大石山区就近就地梯级搬迁到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全区分散安置总人口3116人。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扶贫生态移民与乡镇基层干部住房改革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移民搬迁,逐步探索和引进市场安置方式。

  四、建设内容

  2015年全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总任务为:新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26011套,建筑面积210.09万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419公里,修建水池18050立方米,铺设污水管网806公里;架设供电线路469公里,安装变压器155台;建设通村道路171公里,硬化道路269公里。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方案规定的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计划,切实完成移民住房建设任务以及供水、供电、排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屯绿化任务,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有一个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五、补助标准

  (一)住房补助。原则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12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其他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6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2000元,人口较少民族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

  (二)基础设施补助。基础设施补助按人均5000元进行补助。

  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搬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必须符合户口在所在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并取得所购房产产权和同时完成户口迁移等条件,方可获得购房补助。

  六、政府补助资金筹措

  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政府投资补助总额179888.7万元,其中:住房补助资金114897.3万元,基础设施补助资金54159.5万元,征地及前期工作补助10831.9万元。具体筹措渠道如下:

  (一)自治区筹措安排专项补助。自治区通过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专项补助8.7亿元。其中:中央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4.2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扶贫生态移民搬迁资金1.5亿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发展资金3亿元。

  (二)市县安排。市、县安排1.08319亿元,用于征地及前期工作补助(按人均1000元进行补助)以及其他必要投入,由市、县两级政府按3∶7比例分担。

  (三)市县整合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自治区给予住房和基础设施专项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县通过整合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或由项目县通过新增预算安排解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负责整合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投向和安全负总责。

  各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以自治区实施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县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安置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本县2015年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备案。自治区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并结合项目县报备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切块下达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或者支持、引导相关项目县整合自治区相关项目和资金,集中力量支持项目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目县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落实建设资金,抓好安置点工程建设,确保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搬迁计划按时完成。

  七、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

  住房面积。城镇集中安置点住房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建设,其中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3-18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标准建设;农村安置点户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通过购买市场房源安置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住房产权。参照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房,搬迁农户拥有房屋有限产权,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内不得转让。

  住房贷款。支持扶贫生态移民通过安置房产权、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融资或使用信用贷款建房。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范围的扶贫生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土地政策。

  建设用地。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优先统筹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县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引导其向规划居民点搬迁,鼓励通过“退老建新”来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确需增量用地的,优先安排其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

  旧宅基地。支持扶贫生态移民以自愿为原则,将闲置的宅基地退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或进行生态建设。鼓励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原有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扣除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后,剩余的指标可与城镇建新地块相挂钩,相关收益在增减挂钩项目区范围内主要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小区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扶贫生态移民可将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或入股,所得收益按有关政策规定归原农户所有。扶贫生态移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享受政府原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相关补助补贴。

  (三)就业创业政策。

  建立扶贫生态移民就业保障机制,将安置到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拓宽政府采购公益服务岗位范围,确保动态消除扶贫生态移民“零就业”家庭。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扶贫生态移民充分就业,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高中毕业未考入高中、大学的,享受当地中等职业学校3年免学费职业技能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整合安排必要资金引导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创业,对吸收安置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企业进行贴息支持。支持各地创办农民创业园区,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扶贫生态移民就地创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并吸收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就地就近就业,对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达到35%以上的企业,自治区在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

  (四)产业扶持政策。

  制定和完善扶贫生态移民后续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各地生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在条件适宜、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支持各地结合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和特色优势产业,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对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开展土地平整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鼓励扶贫生态移民以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经营权。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鼓励扶贫生态移民以产权和利益为纽带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学会谋生和致富本领。

  (五)户籍和社保政策。

  户籍政策。对已落户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的规定,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保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主要领导要过问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推动。各项目县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推进落实。各级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抓好协调落实工作,努力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根据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督促指导各市、县组织实施项目,同时负责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财政厅负责做好制定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拨付、监管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并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扶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国家支持我区开展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指导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饮水工程建设,解决扶贫生态移民饮水问题;国土资源厅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安排及土地调规、土地整治等工作,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道路建设;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好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供电工程。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旅游发展等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积极帮助安置点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困难救助等问题。

  (三)落实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搭建工作班子,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资金整合的主体,各县要尽快编制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以规划为引领,以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自治区切块下达到县的各项资金整合使用,确保集中力量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负总责。

  (四)严格考核督查。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范围,由自治区绩效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等部门督查、考核、落实。

  附件: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