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构筑温暖民生“底线”

——“阳光救助暖万家”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答记者问

  今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是全国社会救助宣传周,广西各市、县(市)同步开展以“阳光救助暖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包括户外宣传和分发社会救助宣传资料,重点宣传、解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政策法规,提升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程度。

  10月23日,自治区民政厅在南宁举办了广西社会救助宣传周户外宣传活动暨媒体见面会,围绕社会救助工作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积极的作用。请问,我区2013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如何?

  答:2013年我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持续提高,较好地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9月底,自治区共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46.03亿元,比上年增加4.53亿元;全区城乡低保资金已累计支出38.81亿元;预计全年全区城乡低保资金将累计支出52亿元,比上年增加4亿元。截至9月底,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38万人,分别占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2.5%和10.6%,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区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04元和143元,较去年同期分别提高34元和29元;全区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16元和87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1元和12元。

  截至9月底,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达到29.6万人,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钱、30斤米、1斤油”以上,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月人均实际供养标准达到319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0元;分散供养对象月人均实际供养标准达到249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1元。

  截至9月底,自治区共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6.09亿元,全区共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5亿元,累计救助困难群众239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211.77万人次,门诊医疗救助8.59万人次,住院医疗救助18.7万人次。

  问: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请问,通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还特别强调要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等。可以说,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推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什么人可以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首先,申请人的户籍要在当地县(市、区)或者共同生活的户主、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要在当地县(市、区);其次,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三,申请人的家庭财产状况要符合当地规定条件。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县级民政部门才能批准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授权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时限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这相对过去制度来说,减少了村(居)民委员会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环节。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改变了过去入户调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只是抽查的做法。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是如何规定的?

  答: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也就是说,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改变了过去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做法,同时,民主评议只是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而不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就我区来说,由于条件已基本成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还应当通过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机动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存款等状况进行核对,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更加科学和更加公平、公正。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示期为7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等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人员和非共同生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问:哪些人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

  答:一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什么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一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人员);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问: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答: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时,一是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如就业、就读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二是要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是要配合有关人员做好入户调查。居民不如实申报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对确认的,将承担诚信责任。也就是说,这类居民今后再申请社会救助或者需要政府帮助、申请贷款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将给予重点监控,会给自己的社会行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如实报告的,应当退回所骗取的社会救助金,或者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其所骗取的社会救助金。

  问:我区将如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

  答:首先,争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出台实施意见。其次,制定出台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认知度,让群众知晓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基层办事效率。

  问: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社会如何支持?

  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通力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基本要求,也是申请人及时获得救助的前提;入户调查,是基本手段;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科学方法;群众参与监督,是确保公平、公正的有效办法。因此,我们迫切地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公示期间的监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救助。同时,也希望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再符合条件的,主动提出退出保障申请,避免被追究责任。

  问:什么人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问: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或者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即可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问: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如何制定?

  答: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

  问:近年来我区在医疗救助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制度?

  答:自治区民政厅2012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3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1年自治区民政厅还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出台了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政策。这些政策制度的出台,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将有力促进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为城乡困难群众带来更多的实惠。

  问:就住院医疗救助政策来说有哪些新亮点?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批准其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对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后,也可以批准其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这里强调一点,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应该积极缴费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否则不得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二是统一了全区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改变了过去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市、县制定的做法。三是提高了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将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提高到3万元,将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提高到1.5万元,将其他低保对象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提高到1.2万元,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提高到0.6万元。四是明确了救助对象获得按单病种救助的,其当年患其他病种住院治疗的,还可以获得住院医疗救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比方说,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获得救助的,其在当年再患其他疾病,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五是对不能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的情形和医疗费用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据了解,我区已做到住院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这给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能带来哪些好处?

  答:目前,我区正在推进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建设,许多地方已经实现了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为救助对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使救助对象不用先垫付医疗费用即可住院治疗。比方说,在已实现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的地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的,不用先交住院押金,也不用提出救助申请,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医疗救助费用将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垫付,并由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也就是说,这些救助对象只要付清自己应该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就可以办理出院手续。

  问:在医疗救助经费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地区,如何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答:由于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是建立在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基础上,因此,在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费未实现即时结算服务的地区,其住院医疗救助经费也就无法实现即时结算。在这些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的,还得在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才能获得救助。

  问: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如何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答: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不同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前者是否符合条件,还要经过一定程序认定,而后者身份已得到确认。因此,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要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还有一个身份认定的过程。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以便享受到住院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减轻家庭垫付医疗费用的压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同时必须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否则申请将不被受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即可享受救助待遇。

  问:虽然医疗救助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还是很突出,今后我区还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是随着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增强,对医疗保障经费投入的增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将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获得的实惠也将增加。二是随着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医疗费用将会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也将不断减轻。三是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城乡居民将会获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四是今后将根据困难群众医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五是今年底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对一些疾病实行单病种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缓解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难问题。六是积极协调慈善机构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援助的衔接工作,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慈善援助活动,减轻一些特殊疾病患者的负担。

  问:解决医疗难问题,你认为城乡居民需要如何做?

  答:一是要积极缴费参保参合,使自己充分享受到基本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乃至医疗救助待遇。因为,只要是人,都不可能保证自己永远不生疾病。二是根据家庭经济实力和医疗保障水平,合理治疗。因为,不管今后医疗保障水平有多高,但总有一个报销和救助最高限额,超出这个限额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还得自己负担。即使实行免费医疗,也是限制在规定范围内治疗,不可能允许患者使用规定范围外的药品或享受规定范围外的服务,没有经济实力的患者,也就不可能无节制的治疗。三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居民,应该合理安排生活支出,把一部分钱投入商业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使自己获得更高一层保障,避免患重特大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伤害无钱治疗。

  问:群众想详细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如何查询?

  答:可以上自治区民政厅网站查询。希望城乡居民需要政府救助时,先向了解政策的村(居)民咨询,或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县(市、区)民政部门咨询,了解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审批程序,认为自己确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问:我区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否应该公布,如何查询?

  答:按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地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各地相关保障、救助标准,可以上当地政府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