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筹措6.1亿元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自治区财政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筹措医疗救助资金6.1亿元,比上年增加4681万元,增长8.3%。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其他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特殊成员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此外,对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为3万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为1.5万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为1.2万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限额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