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

  改造一寸,造福一片,发展一方。征地拆迁即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本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国家对土地资源严格管理,强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新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先补偿再搬迁,先公示再拆迁,先出政策再宣传。但在政策执行落实中常出现变样走形的现象,征地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公路建设的公益利益,也影响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如何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灵活解决征地问题成为公路建设、管理部门非常关心的议题。

  问题及原因

  (一)宣传不到位,抵触情绪较大,导致村民上访

  一是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征地拆迁;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有时受到不当的限制,许多村民认为,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二是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劳动的对象,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四是合法的拆迁也导致村民上访,村民上访就导致工作停止。现在一些村民对基层拆迁政策不了解,乱上访,而一经上访,做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就要受批评、挨处分,从而影响其政绩,所以领导怕上访,就宁愿不搞项目,也不愿叫上访,这就导致基层难以开展工作。

  (二)政策有待完善,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征迁标准不一,保障尚未健全

  阳光操作,彰显公平公正。一是征地拆迁政策尚待完善,补偿标准不一致。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同一地区不同项目不一样,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再说,不同时间段,产值不相同,即使在补偿倍数统一的前提下,补偿费用也不一致。不同地类,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一致。二是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数钱就完事。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交通建设,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控制,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土地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四是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

  (三)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到位

  协议从宽安置 征收从严认定。执行政策刚柔兼顾赢民心,服务群众情义并重树形象。一是实施主体和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不告知听证权,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大多数情况是政府成立临时机构,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直接将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依照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但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剥夺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二是调查工作不细致,补偿安置不到位,送达手续不到位。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但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不找你,如果算低就来找你;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

  (四)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专业权威不够

  有的工作人员包括一些领导人员习惯于以领导人的意志为依据实施行政行为。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管他法律不法律。考虑实体问题多一些,程序问题很少考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既要执行实体法,也要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从政府的各个部门抽调的,真正能够做得事的人不多,加之从事拆迁是一项新的工作,专业性很强,又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应当是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局有的没有参与征地拆迁工作。

  对策及建议

  和谐拆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平等人性温馨。以真心换贴心,用诚信求相信。既要拆迁快速度,又要群众满意度。平安和谐始于心,依法拆迁践于行。拒绝理由,拒绝借口,务求必胜。

  (一)深入宣传解释,思想工作到位

  由于征地拆迁对象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认识不足,征地拆迁又要马上直接触及其切身利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作为征地单位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工作。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征地拆迁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要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告知他们应尽的义务,引导农民依法办事,重德为人,服从国家建设需要,配合拆迁,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二是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实让村民明白拆迁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好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应多和农民接触,多了解农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数的村干部,其作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熟人社会中的农村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完善法律法规,统一政策标准,依法依规操作

  政策暖心和谐拆迁景更新,春风化雨新建家园民欢心。一是拆迁有法可依。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而且征地的具体工作要做到人性化、具体化,多为农民着想,多为农民服务,多做农民工作。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安置补偿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应该向被拆迁户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具体操作行为。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二是认真梳理相关的征地拆迁标准,进行细化、完善、规范,力求实行统一的政策标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清点丈量办法,统一补偿项目和方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先行,以便解决被征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三是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时段。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市场影响粮食价格、国家给农民直补、专补以及调查价与实际存在差距等因素,都影响项目立项、征地包干、实际支付农民过程中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准确性;为避免抢栽种、抢建构筑物的现象,保证工程建设资金有效性,建议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指导工程征地。四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及登记造册等,尽可能地把工作做细。对于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不要轻易采用强制拆迁的方式,实在解决不了应请求地方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只要依法办事,征地拆迁工作一定会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三)保护合法权益,少征耕地好地

  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要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换位思考,在协助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要精确丈量被征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精确估价房屋、果树等。充分理解征地拆迁对象的难处,严格执行包括补偿标准在内的各项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程建设中尽可能减少征地、用地数量,特别是要少占耕地、好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施工用地的效率。

  (四)尊重市场,股份方式,创新模式

  地块拆迁有期限,真情服务无止境。一是尊重市场,转变职能。政府作为协调方可以更公正,全面的去处理征地拆迁工作,做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征地拆迁本应市场化,让买卖双方直接对话,更符合市场规律。建设方直接与卖方沟通赔偿问题更有助于公开透明。二是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农村房屋拆迁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建议各地方政府积极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评估市场的制约机制,如信用评价、资质管理等。丰富行业监管方式与手段,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平,注重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房地产评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也有利于合理确定农村房屋、厂矿企业拆迁补偿价格。三是实行股份制方式,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四是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以人为本,以利惠民,依法保障。改进拆迁工作方法,体现平等人性温馨。多一点真诚沟通,多一点公开透明,多一点真情服务——拆迁我们共同的事业。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要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要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政府应对被征地人员的居住、工作、就业、上学、医疗等基本生存条件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或照顾,使其不仅仅得到金钱,还有其它的安置。按人口无偿提供其基本面积的住房;原承包土地的,应无偿提供其相类似条件的同样面积的承包土地,并无偿办理户口转移、转学、转移等手续。五是鼓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政府部门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统一组织回迁。可以降低房地产评估差异性导致的补偿不均衡情况,避免群众因补偿费用不满意引起的件;由于新建房屋的费用是重置成本价格,一般低于市场评估价格,因此政府的补偿费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统一安置补偿可以与新农村建设等农村基层建设工作相衔接,同期规划,统筹管理,有利于基层工作开展。

  (五)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抽调干部严格把关

  执行政策刚柔兼顾赢民心,服务群众情义并重树形象。多一点真诚沟通,多一点公开透明,多一点真情服务——拆迁我们共同的事业。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要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法律法规要真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要有针对性,对本部门必须掌握的专业行政法律法规,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闭卷考试,将考试成绩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在抽调干部过程中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务必抽调合适人员。对抽调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要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加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政府加强领导

  一是在各项标准统一落实之后,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具体工作。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之前将国家和省里的各项土地政策及各地区不同地类土地的不同产值予以事先公示,充分做好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被征地农民由不了解到充分了解再到积极配合,使征地拆迁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减少被征地者盲目攀比,协调难度大,落实时间长的问题。二是国土资源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对内部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人员配置应当加强,要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这一部门,并加强该部门的业务培训。使这一部门成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把关部门。三是政府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在征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征拆工作中不负责任,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先;真心热心爱心,民心为重。协议拆迁、阳光补偿、依法征收、强制保障。政策暖心和谐拆迁景更新,春风化雨新建家园民欢心。言而总之,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时面临的困难从政策、措施到民众自身相关问题,自上而下涉及到的方面较多,解决起来,也并不是几个规定或者几条方法就能完事。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要在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得基础上,以人性化的手段,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有理有据,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政策,尽量做到有章可循。创新征地补偿新模式,及时发现、反映当前问题,同时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既不能偏袒,也不能强夺,以认真、积极、耐心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争取为高速路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陈莹峰,巴马县讲师团成员,县委党校讲师,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干部、执法员、绩效办主任,巴马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干部。

  廖陈科,巴马县统计局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巴马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