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有新作为

  司法所,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总的来说,新时代新使命新担当,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机构改革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职能延伸和转变。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系统性重塑。实现了机构、职能、机制重塑;进行党委法治机构、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三类机构一体设置;形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任务的统筹;提出了统筹与协作、监督与制约、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履职新要求。所以,司法所的工作在 “九大职能”站所的基础上,也要延伸为乡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站所、乡镇行政事项法律意见提供者。

  二、新型社会矛盾风险要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新作为。新型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态势,近几年多发频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退役军人待遇、企业转型、历史遗留等严重矛盾以及交通事故、医患关系、婚姻邻里纠纷等人际矛盾仍占比很高,同时因工业快速发展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多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导致的纠纷也成为社会焦点。由于传统的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以政府行政为主体,以司法为途径,已不能适合这种多阶层群体性矛盾。从我国人文环境来看,老百姓不到迫不得已一般不愿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特别是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群众。因此,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司法所要重点发挥社会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发挥发扬“枫桥经验”,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第三方”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如医疗、金融、物业等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发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以专业优势推进专业类调解的社会化。

  三、新形势下要求基层司法行政要发挥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国家治理”的观点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经被提议,国家正处于向现代化的转变时期,国家治理体例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尤其重要。现代化的过程是需要各个方面的治理与改变,它的改变与革命触及到了人们包括思想与举止言谈等各个方面,都市化、工业化、通俗化、民权化、教育普及推广和新闻参预等也包括其中,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主要方面,它们的出现绝非是随意而毫无关联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报告中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应用到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同时也适用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随着社会经济进程的快速发展,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必然要发挥主体职能,扮演不同的角色用以适应乡村振兴中遇到各种问题。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商鞅说过,“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智者不得过,愚者不得不及。”司法所做为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一线机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传播的主要机构,要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积极履行职责,转变固有的观念,投身到乡村振兴的事业当中,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黄承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