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怎么办?从典型案例看“家务事”如何断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是若婚姻家庭问题误入歧途“断了轨”,最后也只能“法院见”。昨日,江南区法院从去年以来审结的逾千件家事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案例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抚养权变更、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人身保护令发放、继承等问题,均为家事案件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当天,广西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该院签约婚姻家庭咨询师李雪梅也来到发布会现场,与法官一起对部分案例发表专家咨询意见及典型意义。

  A

  七旬母屡遭不孝子家暴 申请人身保护令获支持

  【案情】申请人黄某1948年出生,与丈夫曾某育有一子曾某甲、一女曾某乙,曾某于2013年去世。曾某甲离异后一直与黄某共同居住生活,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头痛、心悸,身体多处出现不适。不堪家暴的黄某申请社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片区民警来调解,但曾某甲仍不知悔改,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结合申请人黄某询问笔录、证人曾某甲询问笔录、社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及家事调查员出具的调查报告,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曾某甲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将裁定书发放给双方当事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

  【点评】本案系母亲不堪忍受儿子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曾某甲对母亲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公开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探索形式。

  B

  丈夫疑妻不忠多次施家暴 妻起诉离婚夺儿子抚养权

  【案情】王某与周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周某兵。因怀疑王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10月周某殴打了王某。2015年8月18日,周某再次用啤酒瓶砸伤王某腿部并将其赶离住所,事后王某向派出所报案。王某以周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周某兵的抚养权。但周某认为其是因王某不忠才会出手教育,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亦要求周某兵的抚养权。在庭审中,王某提交其受伤的照片,婚生子周某兵也表示“害怕被周某打,如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王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周某多次对其实施家暴行为,周某自认其于2011年10月、2015年8月18日均以“原告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打过王某,两人的婚生子亦称曾经看见周某拿啤酒瓶打过王某,故法院认定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因其家暴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对于王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本案考虑到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没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家长,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C

  生母与继母抚养权之争 生母未尽抚养义务败诉

  【案情】2001年3月31日,原告李某与黄某生育非婚生子黄某甲,因当时黄某已经与孙某结婚,李某便找朋友何某冒充黄某甲的亲生父亲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李某在黄某甲不满1岁时,将孩子交由黄某抚养,黄某则将孩子安置在外请保姆照顾。黄某甲5岁时,黄某将黄某甲的身世告知妻子孙某,并将孩子带回家中抚养。原告李某与谭某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去年黄某去世。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将黄某甲判归其抚养。案件审理中,黄某甲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继续与孙某一起生活。去年10月8日,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对黄某甲的抚养情况进行调查得知,十年来黄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其父亲黄某和养母孙某承担,原告李某没有支付过孩子上述费用。

  鉴于被告孙某长期与黄某甲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黄某甲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孙某生活,孙某具备抚养条件,也愿意继续抚养黄某甲。原告李某虽然系黄某甲的生母,但这十几年来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其已再婚并育有两个孩子。从有利于黄某甲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采纳家事调查员的建议,对原告要求变更黄某甲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中,被告虽与黄某甲并无血缘关系,但基于多年的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继母与被扶养人之间已经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并形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而且,被扶养人也更愿意跟随继母生活。法院在确定抚养关系时,会在充分考虑被扶养人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以更有利于被扶养人成长及身心健康为原则,综合考量各抚养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情况、与被扶养人的关系等条件,最终确定抚养关系。

  D

  非婚生子后争夺儿子归属 女方弃抚养费法院不支持

  【案情】原告陈某、被告宋某未婚同居,于2015年7月3日非婚生育儿子宋某甲。儿子从出生后至去年3月2日,一直随原、被告居住生活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出租屋。原告陈某于去年3月2日搬离出租屋另居,但从搬家当日起至4月16日期间,均会抽空回到出租屋看望及照顾儿子。被告宋某于同年4月16日之后将儿子带回老家生活至今。此前,陈某与前夫生育有两个子女,现已年满16岁,离婚后判归陈某携带抚养,由前夫负担抚养费。现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儿子宋某甲判归其携带抚养,其不需要宋某负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宋某甲由原告携带抚养,原、被告对儿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儿子有要求原、被告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权利主体系儿子宋某甲,原告主张不需被告负担抚养费,不利于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确定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负担儿子的生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被告对儿子宋某甲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对此有协助的义务,法院确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探望儿子的具体方式、时间、次数由原、被告在不影响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协商确定。

  【点评】本案系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法律也有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