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行投资广西小水电 支持农村基础设施

  2004年12月28日下午,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就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水电项目举行借款合同签字仪式。后者取得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5.42亿元的贷款,用于推进我区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在全国开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试点的省区中,广西是第一家落实了金融合作协议并取得贷款支持的省区。

  根据国家水利部批准和广西“十五”规划,我区有大新等24个县、1个市共34个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和5个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试点工程,涉及人口1204万人,项目总投资7.76亿元,需申请贷款5.42亿元。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电费收益权作质押担保,负责统借统还,与广西汇能农村电气化公司共同实施广西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电气化电源项目。

  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实现农村电气化的措施之一,也是贫困地区的生态工程、扶贫工程。2003年中央3号文件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将农村小水电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004年国务院全面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水利部于2003年8月在北京签署了金融合作协议;2003年10月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水利厅也签署了80亿元金融合作协议。此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及农村小水电项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评审,就已经成熟的39个项目正式签订5.42亿元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