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加强兜底保障工作

  南宁讯(记者/韦继川)日前,自治区扶贫办等单位就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保障工作下发通知,对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三类对象和救助标准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

  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因老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因多重原因未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患重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年龄超过60周岁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6个认定标准)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但是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将老年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对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或极度贫困县、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对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按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