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公馆黄记告广西公馆黄家月侵权 谁是真"黄记"

  ▲两家月饼外包装对比(右为合浦公馆黄记)

  ▶由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本报记者 蒋爱云 摄

  说起黄记大月饼,作为广西人再也熟悉不过了。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状告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

  原告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在去年中秋节月饼销售期间,不断接到大量客户及消费者投诉,并经实地走访、采购被告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对比发现,被告的多款月饼品牌外包装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公馆黄记”字样,具有明显的仿冒侵权行为。被告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月饼食材用料质量、配方以及最终的口味均与原告所生产存在很大的不同,给原告月饼品牌及企业声誉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两盒月饼的外包装,一盒月饼外包装是由原告公司生产的,另一盒月饼外包装上则写着“公馆黄记”的字样,左上角出现了“萬家月”三个小字,落款为“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原告将企业名称中的公馆黄记使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是原告拥有“公馆黄家月”注册商标,公馆黄记使用时间长,在广西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企业名称及字号,使公众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字号经工商局核准登记,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没有生产销售过涉案产品,仅是作为监制企业。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的一张照片所显示的,并不是被告及案外人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应对原告进行道歉;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且原告的律师费没有代理合同等证据支持,被告不应赔偿该项费用。

  由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当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庭后由主审法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