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广西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曝光

  今后,商家可得留意了,因为即使在店里派发产品宣传资料,如果有虚假成分,也有可能被同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公堂。4月16日,在2009年广西“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通气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2008年广西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不正当竞争、侵犯外观市场专利、民间文学著作权等领域。记者请区高院知识产权法官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点评。  

  因虚假宣传坐上被告席

  案例:

  桂林卓×电器经营部与该市桑×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均为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商,两家店铺相距不远。

  桑×经营部为了促销本店的太阳能热水器,在店中发放的宣传单上称,生产厂家是行业内首家拥有饮用水卫生安全认证、3C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大认证的企业,还特别标注了“洁净水、健康水、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保障”的内容,并以粗大的字体把“洁净水,健康水”突出显示。此外,该产品的公共汽车车身广告上,也重点突出了这些内容。

  卓×经营部发现后,认为邻居发布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桑×经营部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其不得在宣传资料和广告中出现“饮用水卫生安全认证”和“洁净水,健康水”等内容,并赔偿卓×经营部经济损失2500元。

  案例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虚假宣传便是其中一种。商家和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发布虚假信息,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及同业竞争者的权益,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眼下,虚假宣传已被列入知识产权部门的打击对象。

  此案中,虽然桑×经营部并没有对邻居经营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直接贬损,但是虚假宣传能引起消费者误解,进而提高了自己产品的竞争优势,这对同街的同行造成了利益损害,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两广“黑牛”化解干戈

  案例:

  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公司)是广东一家公司,在豆制品、麦片、植物蛋白饮料上拥有“黑牛”文字商标。从2001年起,这家公司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为其“黑牛”品牌、产品等做宣传,并先后获得“广东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黑牛)成立于2003年11月,主要生产“黑牛豆奶”、“阳光豆奶”等乳制品饮料,使用的是“好聪仔”商标。

  2005年,黑牛公司发现在南宁市场上销售有广西黑牛公司生产的“黑牛豆奶”,而且在广西黑牛公司开设的网站上还使用了“黑牛乳业”的企业名称简称,便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两家公司达成协议,广西黑牛公司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停止印制有企业名称的包装袋等。

  案例点评:广西黑牛公司虽拥有“好聪仔”商标,但在其产品和宣传中使用了“黑牛”字样,由于两家公司地缘相邻,并且在毗邻和相同的市场上生产、经营相似的产品,容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也不利于企业各自发展。法院从企业发展做大做强的前景和大局考虑,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两广“黑牛”不再斗牛,化干戈为玉帛。  

  民间文艺再创作引发侵权纠纷

  案例一:

  2002年,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歌曲《夜了天》经著名歌手孙悦演唱,赢得了观众阵阵掌声,却也招来了一场涉嫌抄袭的官司。

  原告林某之父在1956年发表作品《夜了天来夜了天》,这首歌吸收了桂西壮族民歌“诗窝窝”的基本曲调,并有所创新。林某认为,何某和梁某共同完成的音乐作品《夜了天》,侵犯了其父《夜了天来夜了天》的著作权,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部作品中,曲调相似的部分皆来源于壮族民歌已有的曲调,但《夜了天》并未构成对《夜了天来夜了天》的著作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推出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随后红遍全国。2006年,该剧在各地红红火火地上演时,这家剧院却因涉嫌侵犯著作权坐上被告席。

  原告黄某曾于1958年根据壮族民间故事发表了《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黄某退休后赋闲在家,一直不知道南宁艺术剧院编排了《妈勒访天边》,直到2006年该剧大热,他才从有关报道中得知此事。他认为,《妈勒访天边》是改编自他的作品,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在当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妈勒访天边”这个故事的原型在民间早已存在,但黄某的《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对该文享有著作权。不过,利用民间文艺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和原创作品不同,在本案中,黄某也没能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妈勒访天边》与其作品相似的部分是自己原创。舞剧《妈勒访天边》与《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不构成改编关系,不构成侵权。另外,南宁艺术剧院承认《妈勒访天边》间接得益于黄某的文章,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同意给黄某作出相应补偿。

  案例点评:两个案件,都是有关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以同一民间文艺为素材和基础,再进行创作而成的作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在后者的审理中,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惠益分享”问题做出了一个首开先例的判决:创造性地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对民间文艺的创造者、保存者、发展者之间进行了合理和公平的惠益分享,既保护了利用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也鼓励了民间文艺的保存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