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伤人致死案宣判


    只因向路过的陌生女子打招呼得不到回应,三名未成年少女便对其拳打脚踢致死。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曾轰动一时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11月20日晚,李芳香、蒙艳丽、李芬(三人均系化名)在上林县城某烧烤摊吃烧烤时,向路过的素不相识的女子鄂玉(化名)打招呼。因鄂玉不理睬,三名少女便对其拳打脚踢。次日上午,鄂玉死在宿舍里。经法医尸检确认,鄂玉系被打致脾脏破裂导致失血过多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芳香、蒙艳丽、李芬为一桩小事而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受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芳香、蒙艳丽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李芬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芳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蒙艳丽、李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李芬的家人能积极筹钱,已赔偿了原告人的部分损失,决定对李芬减轻处罚。7月3日,上林县法院对这起伤害案作出判决:李芳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蒙艳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893.48元,由李芳香负担40%,即21157.39元,由蒙艳丽、李芬各负担30%,即各负担15868.04元。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她们各自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撰稿:上林县人民法院 杨莉梅 李仲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