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配制黑火药250公斤


 
触犯刑律被科10年重刑
 
    4月19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林加富(化名)有期徒刑十年。
 
    林加富系广西宾阳县人。2005年11月份,林加富在没有得到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六台制造鞭炮引线的机器,从宾阳老家拉到上林县巷贤镇苏仁村石寨庄旧校舍里,非法加工制造鞭炮引线,至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已非法制作鞭炮引线115500米,在查处时缴获了被告人为生产鞭炮引线而私自加工合成的黑火药250公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加富为制作鞭炮引线,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配制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㈠项,被告人林加富非法制造爆炸物属情节严重,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非法制造爆炸物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鉴于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过教育其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