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丈夫性无能 七载妻子闹离婚


 
    世间事无奇不有,一对恋人从相知相爱苦苦相恋五年终成眷属,然而结婚七年后,妻子却以丈夫性无能为由起诉离婚,4月27日,横县法院宣判不准离婚。这一事件就发生在广西横县百合镇。
 
    1995年原告林芳与被告谢立于广东打工相识,1997年至1998年间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先后在村中、广东共同经营杂货铺、小卖部。2005年3月9日,横县百合镇计生站出具证书证明被告谢立及原告林芳于2003年11月抱养一女孩谢妹。2006年3月份,原告林芳以“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粗暴且身患疾病,不能与我过性生活,又无法治疗,至今不能生育子女,受尽旁人的讥笑,使我多年来有苦难言、痛不欲生”等为由,诉至横县法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谢立则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因为没有医院鉴定结论证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求原告负担夫妻共同债务17451元中的5775.5元和其自己治病欠的5900元,并负担养女谢妹的抚养费15000元,合计26675.5元。庭审中,原告不同意负担被告提出的上述债务、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相识时间长,相互了解,婚后又共同生活了七年多,婚姻基础、夫妻感情较好,虽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注重沟通,互凉互让,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身患疾病,无法治疗,不能生育,且性格粗暴,双方常争吵,因被告否认,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为维护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许原告林芳与被告谢立离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