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林县近年来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就意味着家庭的解体 ,家庭的解体则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共同生活,相濡与沫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析比较了上林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试对当前婚姻状况进行分析。

    一、从2002年~2005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2002、2003、2004 、2005
    件数分别为:143、112、132、144,分别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20.14%、21.09%、21.92%、22.84%。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逞上升趋势,并且占民事案件较大比例。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较短,年龄较小,离婚率却较高;
   (二)农村离婚率不断增高,已占抽查案件得46.5%;
   (三)离婚的原因错综复杂。较为典型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包括网恋)而导致离(2)因家庭生活矛盾(如婆媳关系、妯娌关系)而导致离婚;(3)因一方在外务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4)因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对方不堪重负而要求离婚;(5)因家庭暴力而离婚;(6)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7)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8)其他个案原因。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一)举证困难。审理离婚案件重要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司法实践中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书证仅限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
   (二)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增多,从而导致缺席审理和判决案件增多,在抽查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案件为5件,直接送达的为45件。
   (三)在2002年离婚案件中判决结案78件,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59件,维持婚姻关系19件。调解结案61件,其中调解解除婚姻关系45件,调解维持婚姻关系16件,调解结案占43.26%;在2003年离婚案件中判决结案69件,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61件,维持婚姻关系8件。调解结案43件,其中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5件,调解维持婚姻关系18件,调解结案占38.39%;在2004年离婚案件中判决结案48件,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35件,维持婚姻关系13件。调解结案84件,其中调解解除婚姻关系62件,调解维持婚姻关系22件,调解结案占63.64%;在2005年离婚案件中判决结案83件,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60件,维持婚姻关系23件。调解结案61件,其中调解解除婚姻关系43件,调解维持婚姻关系18件,调解结案占42.36%。

    四、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婚龄、年龄与离婚率成反比
    婚龄短、年纪轻离婚率高,婚龄长、年纪大离婚率低。从结婚时间及离婚年龄结合婚前感情基础和婚后感情建立来分析。
    首先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的社会较以前开放自由,异性之间认识与接触的渠道越来越多,越来越畅通,结婚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恋爱结婚自主自由。很多青年相识不久,了解不深时,就已经凭那么一点心动同居生活,以至奉子成婚,岂料婚后矛盾凸现,双方措手不及,最后只能选择离婚,不欢而散。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的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其次,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对随机抽查的案件分析发现,离婚时30岁以下,婚龄在10年以内离婚的占为60%;离婚时30岁以上,婚龄在10年以上离婚的占40%。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离婚率越高。究其原因,结婚时间短,夫妻感情不牢固,加之年轻气盛,说离就离。虽然大部分年轻夫妇离婚时都已生育子女,但孩子较小,他(她)们便认为孩子越小越好办,对孩子在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所以无所顾及,潇洒分手。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夫妻感情越深厚,夫妻之间磨合得越圆滑,感情越不易破裂;另一方面,孩子已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离婚也就会比较理智与稳重。
   (二)为何农村离婚率增高,而且呈现低龄化趋势
   上林县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农村人口较多。近年来,社会的烈变对农村青年价值观、生活观的撞击和影响。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都羞于启齿。现在农村青年不再满足于父辈们脸朝黄土背朝天,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单调日子,纷纷跳出农门,走南闯北,打工挣钱。走出来后面对着花花世界,他们的生活更丰富了,视野更开阔了,同时接触的人也更多更复杂了,各种诱惑让他(她)们应接不暇。昔日的泥腿子价值观和人生观悄然发生着变化,婚外情、养情妇、包二奶在他们眼中不再是什么新鲜事。本来婚前基础就不牢,结婚时间也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在异地打工,长期分居生活,感情自然逐渐变淡。男人们开始对在家务农的发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干脆加以抛弃。女人们为了摆脱贫穷,心甘情愿傍大款,作二奶。加之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能够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了解离婚案件诉讼程序,实在过不下去,也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三)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通过对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原告为女性的占多数,占60%以上;
  第二,在因婚外情而离婚的人中,大多数人存在婚前性行为;
  第三,充当第三者的以未婚青年为多,占46%,已婚的占39%,离婚或丧偶的占15%;
  第四,婚外情以同事或老乡关系为多,占54%,加上原为同学、师生或邻居的占到了65%;
  第五,婚外情以过错方喜新厌旧为主,占47%,夫妻不和的占18%,第三者主动搭上的占13%,两者原有恋爱关系的占6%。
    在我国内陆地区,夫妻感情不和常常成为婚外情的主要原因,但对于不少人特别是男性来说,寻求婚外性同样是常常甚于寻找婚外感情。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性是人的最原始的驱动力。国人以前对性比较压抑,现在开放了,条件变了,观念变了,性生活满足成为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只要看看性生活和不和谐在离婚中的地位就非常清楚。在婚姻中得不到性满足的人会去寻找婚外情,而且,寻求婚外性刺激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大有增加。
    (四)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证据的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旁观者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认为离婚是他人私事,外人不应该横加干预,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当然比较困难。像有些家庭暴力和第三者插足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但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就是不肯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拒不答辩和到庭参加诉讼,以至造成第一次起诉,可能因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造成缺席开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给法官断案带来很大困难。在实践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实人联系,即便与家人联系,如果其家人不告知,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就是外地人,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家弃子与情人远走高飞。这时另一方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自然是不够充分的。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办理离婚案件的有些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应充分体现个人意志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收取的诉讼费较低,处理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却要高于其他案件,因而有些法官办理离婚案件有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对离婚案件特别是矛盾激烈的案件,不愿花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耐心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依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
    4、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不成文的标准。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便误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以被判决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思考与建议

    从个体上看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处理上也最为复杂,且是最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得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产生新的案件,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媒体也有相关案件的报道。
   (一)端正认识,注重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犯罪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问题,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婚姻枷锁的,如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妇女,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适当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以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我们要广泛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因为它是和谐文明社会的基石,为男女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了最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要广泛宣扬爱情的忠诚原则,倡导未曾深爱不结婚,鞭挞金钱婚姻、闪电婚姻、买办婚姻等方式宣传婚外情是不被提倡的,从而令婚姻获得最大限度的“婚外情”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