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声援五旬老父诉离婚


 
横县法院依法宣判:不准离婚!
 
 
    本网横县讯 男方以女方26年来整日与其争打吵骂、拿子女出气、损坏子女声誉等为由起诉离婚,同时四个子女也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父母离婚。近日,广西横县法院宣判:不准离婚。
 
    1980年3月28日,袁某与宋某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大女已婚、二女已工作,三女和四子在读书。2006年2月,袁某起诉与宋某离婚,同时,他们的四个子女也共同申请法庭判决袁某与宋某离婚。3月24日下午,该案在横县法院百合法庭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三女和四子共同出庭指证生母宋某多年来对他们恶骂、毒打、喊杀死、迫脱光衣服等侮辱、虐待的恶行,并要求法庭判决袁某与宋某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某认为,结婚26年来,原告袁某长期外出跑江湖,做黄金、白银、旧币生意,但从没钱回来,自己一人在家务农、照顾子女和原告的母亲。生育了四个子女,证明有感情,去年9月,原告还要求一起睡,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诉称不实,只因其在外有了第三者,才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否则,要求原告袁某补偿26年的劳动报酬(以每月700元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婚姻基础牢固,生育四个子女,大女儿已婚,二女儿已工作,双方均为子女的成长作出了共同的努力,特别是作为妇女的被告,为此作出了很大的牺牲,被告因关爱子女、与子女沟通的方式欠妥而与子女发生矛盾,又因工作等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意见分歧,以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注重沟通,互凉互让,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诉称被告长期与其争打吵骂,拿子女出气,损坏子女声誉等,被告否认,原告提供三女袁红、四子袁泉的证言佐证,因证人是未成年人,且近年多数时间是跟随原告生活,证人的思想、言行等极容易受原告的影响,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足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故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不予采信。考虑到社会效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故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