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法院:巧调妙解换和谐


 
 
 
    3月27日,广西横县法院执行局通过耐心疏导教育,巧妙化解一起涉及农村松林承包合同的群体性纠纷,使势不两立的双方当事人心平气静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2003年4月,原告马某与被告横县那阳镇三合村委庙脚经联社第一生产队(以下简称生产队)签定《承包山林采割松脂合同》。同年12月,承包的山林发生火灾,造成马某无法采脂,在多次要求生产队解除合同并退回承包金未果后,马某于2005年12月诉至横县法院,请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判令生产队退还承包金20200元。该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承包金20200元并解除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原告马某向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生产队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签收有关文书,并扬言法院敢来强制执行,全队群众就敢来阻拦,对抗情绪非常激烈。该院执行法官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该生产队地处偏僻,除了有三千多株松木外,没有其他财产和收入,而且干部及村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果按一般的执行方式强制执行此案,如强制采割松脂等,只会加深被执行人的怨恨情绪,难以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在经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后,该院执行法官认为只有对生产队的干部进行法制教育,通过生产队干部去做村民的思想工作,才能缓解村民的对抗情绪,促使案件顺利执行。于是于3月13日传票通知该生产队的全体定工和半定工干部到法院进行法制教育,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讲明执行和解的好处和强制执行可能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因素,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经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最后生产队干部认识到了错误,同意回去做群众疏导工作,与申请人马某协商解决纠纷。
 
    3月28日上午,双方当事人相约来到该院执行局,在法官主持下,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某自愿放弃部分预付承包金,由被执行人将山林对外发包,40天后一次性付清余款19091元和本案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