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不履行医疗规定告诊所败诉


 
 
    病人在就治过程中出现不适现象,家属并没有及时告知医生。病人病逝后,家属将诊所告上法庭,却因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近日,这起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当地社会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
   
    2005年9月10日上午,原告家属卢丽香(化名)因感到头痛及左眼紧闭,就由其媳妇用摩托车送到当地上林县巷贤镇街上被告某某诊所检查治疗。被告给卢丽香检查后,即给卢丽香开具处方并按处方所列药物给卢丽香输液治疗。输第一瓶液体时,卢丽香感到不适,输第二瓶液体三分之一时,卢丽香觉得全身发冷,被告即用棉被给卢丽香盖上,然后陆续输完第三、四瓶液体,直到下午2点钟才输完。而卢丽香一直感到头痛。随后卢丽香便独自步行到巷贤镇街上的女儿家休息,最后自己搭三轮车回家。到家后,卢丽香即按被告开的药品及医嘱服用了两次药,但感到头痛加剧,左眼仍未能开起,并伴有呕吐症状。晚上九时许,卢丽香感心烦,更感头痛,全身瘫痪,呼吸困难。见到这情况后,卢丽香的家人开始焦急了起来,便立即请来了附近的一名医生。经检查,初诊为脑出血、高血压现象。该医生说其本人无能为力抢救,建议向县急救中心求救。当上林县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原告家时,卢丽香丽香嘴里已溢出了血。经医护人员检查,卢丽香双目瞳孔扩散,脑出血严重,不宜移动,故不能将卢丽香送往医院抢救。9月11日卢丽香便死在家中。
 
 
    家属认为,对卢丽香进行诊治的某诊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在诊疗卢丽香丽香过程中,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超范围行医,导致错诊、误诊,是导致卢丽香丽香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遂于2005年11月15日将该诊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30620.28元。
 
    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后,确认了卢丽香在被告某某诊所检查治疗的事实,并对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对卢丽香的诊病记录单、注射通知单、药品销售清单、药品说明书等有关医疗方面进行了调查鉴定,确认药品质量及卫生等技术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法院认为,原告从9月10日下午至11日晚上,既已发现卢丽香的异常症状,就应该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治疗,但原告方采取抢救措施不力。直到11日晚上九点左右,卢丽香病重时,原告才通知县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生,这就延误和错过了对卢丽香丽香生命的抢救机会。而卢丽香死亡后,原告如果认为是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常规而至卢丽香死亡,那么,原告应当及时申请对被告给卢丽香所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封存,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卢丽香死亡后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由于原告事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采取任何措施,所以,影响了对卢丽香死因的判定。所以应由原告承担不能判定卢丽香死因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属超范围行医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后,法官建议广大群众在就医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病历、医疗处方等,如难免出现医疗事故时,应认真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及时掌握事故的证据和理由,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