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不通不服管 矫正方案保执行

  小农(化名),男,1984年10月出生。2020年9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年10月到平果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同天到果化司法所报到执行社区矫正。

  小农刚到司法所时,还是无法接受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认为自己“很冤”:自己当时按照行车路线行使,哪里知道右前轮旁有人,更加不可能知道自己剐蹭到他。自己是无意的,还要受到刑罚处罚,真的是比窦娥还冤!

  正因为小农带着这样的思想,所以小农对社区矫正带着很大地抵触情绪,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安排的思想汇报和集中学习等社矫要求,从开始的敷衍到后来的干脆不做。小农的行为引起了司法所的高度重视,为了帮助其接受社区矫正、接受缓刑执行,司法所重新制定了矫正方案,重点突出心理干预、释法说理、个别教育上,以此促使小农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矫正,执行刑罚。具体矫正方案如下:

  一是心理干预。强化心理指导,从根源上纠正小农认为自己“冤”的想法。首先对小农的遭遇表示遗憾,但是也向小农说明了法律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法院的判决也不会无的放矢,法院肯定是基于事实进行法律判断的。如果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也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小农既不申请再审又不执行刑罚,而是一味的认为自己冤枉不愿接受社区矫正,这种做法是毫无意义且后果严重的。通过对小农心理疏导,小农逐渐理解司法所工作,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那么抵触了。

  二是释法说理。针对小农的违法犯罪事实,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法律进行分析,让小农明白交通肇事罪是法律规定的过失犯罪,定罪的主观意识就是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如果对危害结果有认识,那么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通过释法说理,小农也接受自己交通肇事罪的事实。

  三是个别教育。安排小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其不服从司法所管理需要承担的后果,让小农明白缓刑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不是可以商量的,而是必须执行的。经过多次的个别教育,小农也渐渐接受社区矫正,明白了在缓刑执行期间要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不遵守规定所要承担的后果,对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等管理要求没有了先前的抵触和抗拒,司法所安排的教育学习内容都能积极完成。

  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都能真正接受社区矫正,许多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带着被冤枉、不服气等心理接受社区矫正,在这样的心理因素引导下,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会出现态度敷衍、不服管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成效。因此,作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需要时刻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一旦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抵触、不接受等心理,就要及时干预,调整矫正方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知错悔悟,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