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马头司法所“聊天式”成功调解非辖区纠纷案获赞誉

  2018年8月7日,平果市马头司法所创新工作方法,以全新的“聊天式”成功调解一起非辖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平果市人民调解经验添上浓重的一笔,得到双方当事人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赞誉。

  当事人黄某某在广西平果市某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凤梧分公司打工,2017年5月12日,在上班期间被火烧伤,伤及颜面部、颈部、双上肢、背部、臀部、双侧大腿及小腿后侧等处,伤后曾到平果市人民医院和广西医科大第一附院就诊治疗,前后总共住院55天,开支医药费共106325.42元,住院期间开支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当事人广西平果市某某冶炼有限公司凤梧分公司已付清,尚未支付给当事人黄某某误工费。双方当事人就后续治疗费及因出院后的误工费以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补助费问题协商未果而产生纠纷,双方特选择向马头司法所提出申请调解解决。

  马头司法所在接到人民调解申请书后,考虑到双方要求调解心切的心情,第一时间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事项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受理事项,司法所可以受理跨辖区的人民调解案件。

  在确定可以受理此案后,马头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在司法所办公室与双方当事人以座谈、聊天的等方式,分别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黄某某治疗康复情况和诉求。在询问中,工作人员抛弃了以往的“你问我答”的询问模式,采用“你说我听”的聊天方式,让当事人不感压郁,自由抒发自己的意愿,能实事求是的陈述案件的经过,给司法所对纠纷解决进行判断提供帮助,更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和司法所的说法析理、积极疏导,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一件非辖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马头司法所的调解下成功解决,当事人双方均对协议内容满意,对马头司法所调解方式赞誉有加。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是马头镇居民也没有居住在马头镇。现实中,多数人民调解员对此类案件一般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该去到户籍所在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居住地申请人民调解。但马头司法所认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是一种不便民、不利民的做法,也侵犯了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权利,依据《人民调解法》的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享有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是本辖区居民或者在本辖区没有居住地,就推脱不予受理,甚者,让当事人花费巨大、长途跋涉地到最不便利的地方申请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它涉及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文明进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它化解积怨、让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它控制事态,避免许多流血事件发生;它唤醒亲情,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它依法维权,帮助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这样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调解工作,只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有利于和谐的角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调解思路,采取多种方法,灵活运用,矛盾纠纷一定得到很好的解决。(黄忠权  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