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种植相关法律法规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三条规定,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关于烟叶的种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

  关于烟叶的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规定:“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和价格全部收购,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购、储存、经营烟叶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关于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不能提供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或者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