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公布典型"民告官"案例:有权也不能任性

  核心提示:8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法院着力解决立案难问题,强化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取得明显成效。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从2010年的85.32%,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62.84%;申诉率从2010年的31.89%,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6.42%,实现了上诉率和申诉率的双降。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10起典型行政案例,在这些案例的行政审判中,各级法院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经过协调仍然不能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坚决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本报从中选取了4个经典案例,以案说法,提醒行政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

  1 案例

  苍梧县政府违法签合同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苍梧县建设局经苍梧县政府授权,与广西苍梧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中威公司在苍梧县行政区域内独家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期间苍梧县建设局不得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签订协议后,中威公司基本完成苍梧县城两个住宅区的LNG瓶组站工程、小区管网安装工程,未投入使用。2013年2月,苍梧县政府与广西中金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及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约定终止履行原广西苍梧县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苍梧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中金公司基本完成市政管道铺设,基本建成管道燃气门站,并于2014年10月获得梧州市市政局同意试运行。随后,中威公司诉请撤销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的签约行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威公司依合同取得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定程序不能撤销。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经营地域,与中威公司的完全重合,期限也基本重合。因此,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违法,本应撤销,但中金公司基本完成了市政管道、管道燃气门站等设施,并已得到梧州市市政局批准试运行,如果撤销,将使龙圩镇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暂停用气,其他居民使用的日期也将后延,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判 决】

  确认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广西苍梧县管道燃气及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书》违法,责令苍梧县政府、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广西苍梧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投入予以合理弥补。

  【典型意义】

  有权也不能任性

  随着特许经营行为日渐增多,规范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也是当务之急。行使职权既要遵循法定程序,也要诚实守信。签约在先的经营主体取得独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如欲与下一家签约,应当依法解除或收回前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后,才能与下一家签约。这样方显政府的诚信。

  2 案例

  玉林市玉州区

  城北街道办事处越权执法

  【判 决】

  撤销城北街道办就李世福与李世松户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处理意见。

  【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但应以法律授权为依据。作出裁决时,行政机关要明确自己的权力界限,并辨清裁决对象的性质。本案看似权属纠纷,实质是侵权纠纷,实践中仍有一些行政机关被纠纷的表象所迷惑,超越职权作出裁决,应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玉州区城北街道办就李世福与李世松户之间的纠纷作出处理意见,认定李世松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其拆旧翻新的行为合理合法,李世福无权进行干涉和阻挠。李世福对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城北街道办裁决的是李世福与李世松户之间因建房而引起的通行纠纷及相关占用土地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行政法律关系,城北街道办无权裁决;另外,土地证属于已有法律既定约束力的使用权凭证,城北街道办无权对土地证的法律效力予以裁决,其裁决土地证既违反了法定程序又超越了法定职权。

  3 案例

  河池市环境保护局

  被判程序不合法

  【基本案情】

  宜州市湘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于2005年8月获得河池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2010年4月,、自治区环保厅下发《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对我区部分电解锰企业环境问题进行查处的监察通知》,该通知要求“对个别降低评价等级、违反审批的电解锰项目,由作出行政许可的环保局自行改正、撤销原审批文件,并督促企业向自治区环保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河池市环保局依据该文件,于2010年4月撤销了宜州市湘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许可。湘宜锰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保局作出对湘宜锰业公司不利的行政决定时不仅没有告知,也没有给陈述申辩的机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原则,侵犯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判 决】

  撤销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撤销宜州市湘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电解高纯金属锰工程环保行政许可的通知》。

  【典型意义】

  重实体轻程序应被纠正

  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程序权利,对于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被行政机关忽视。本案的判决强调了程序正当的价值,有利于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4 案例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工伤医疗保险金给付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家朝为工伤。杨家朝发生医疗费57万余元后,分三次向社保局提供了核报医疗发票37万余元,得到核报金额36万余元,并向第三方追索了8万余元,尚有11万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配置轮椅等尚未得到补偿。经多次口头及书面申请,社保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杨家朝请求先行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回复》,不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杨家朝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 决】

  撤销了社保局作出的《回复》,责令社保局对杨家朝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范围继续予以审核支付。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

  工伤保险金诉称“保命钱”,一旦依法确定需支付的,社保部门应当及时支付,以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救治和生活。社保部门拒绝支付的,工伤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救助。本案的判决强调了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职,同时为劳动者主张权益的途径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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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一月内 "民告官"立案难度降

  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8月1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新《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开始施行一个月内,全区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大幅增长,比去年同期增长158.98%。

  行政案件立案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3年,自治区高院提出了38条措施,有效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因为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则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解决。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广西行政案件受案量逐年下降,从2013年开始,行政案件收案量止跌回升,到今年上半年,全区一审收案量达2673件,同比增加了81.84%。

  最近5年,广西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敢于抵制非法干预,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经过协调仍不能以和解方式结案的,均坚决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从2010年至2014年,我区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平均为15.68%,远高于全国平均数,保障了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

  据统计,今年5~6月,全区法院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1269件,与去年同比增长158.98%,其中,各中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459件,与去年同比增长了12.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