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项目建设 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

  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

  学校举债建设,必将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控制学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对超预算、超标准、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禁止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产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学校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后,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举债建设。

  按照《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办理立项、报建、报监手续,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计划。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计划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须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对于建设项目资金,将采取按实施进度拨付的管理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计划的项目,将不予办理拨款。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监控,坚决防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债的产生。对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违规审批、超预算规模建设、举债建设而形成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将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